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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蕲春县2023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名称:蕲春县2023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逸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苏州路39号8号楼2-1404室
被投诉人:湖北鑫世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四路225号
相关供应商1:湖北真情社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黄石市青龙山社区三组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湖北逸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蕲春县2023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二次)(项目编号:QCXSJ-2023008)的成交结果于2023年7月28日向代理机构湖北鑫世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湖北鑫世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31日在“一毂清风”网站蕲春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向蕲春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调查缺乏力度,答复缺乏客观性,缺乏法理依据,主观上否定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示,枉顾违法事实。
2、湖北鑫世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的回复偏离我方质疑事项,未明确回复我方关切。我方质疑的湖北真情社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更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违反采购文件要求,而非质疑其报价合理性。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1、投诉答复情况
蕲春县财政局于2023年8月7日依法受理投诉,并于当日向湖北逸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下发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要求该公司补正相关投诉资料。2023年8月15日,向相关当事人湖北真情社会服务有限公司和湖北鑫世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湖北鑫世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湖北真情社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分别向蕲春县财政局提交了该项目的投诉事项情况说明。
2、投诉调查情况
蕲春县2023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二次)于2023年7月6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7月27日湖北鑫世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了评审,确定湖北真情社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3年7月28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该项目的中标公告。
(1)针对投诉事项1:该项目招标文件附件四“声明函”第6条“我公司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是指销售或生产某类产品所需要的行业资质、资格证明以及拥有的政府节能、绿色环保、最新技术认证文件或者编制此要求的承诺书等。经调查,在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为公示”中的“差错行为”公示栏目中,查询到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7月18日“关于对湖北真情社会服务有限公司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的公示”。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监督信息公告”栏目中的“一般处理处罚公告”中查询到2023年8月14日通城县财政局就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湖北真情社会服务有限公司在招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的处理结果,“通城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真情社会服务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其处理结果为“处以按采购金额(1700000.00)5‰罚款8500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我们审查了该项目的投标资料,以及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栏目、“信用中国”网上查询,均没有发现湖北真情社会服务有限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处理决定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针对投诉事项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及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二章22.3“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初审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及第二章22.5.5规定“文字价与数字价不一致,以文字价为准修正数字价”,湖北真情社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有效。
(3)调查结论
根据资料审查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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