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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务派遣用工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30616005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州永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务派遣用工服务项目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30616005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务派遣用工服务项目采购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壹拾捌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一)乙方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符合甲方要求并经甲方确认,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劳务派遣期间如乙方解除与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得影响甲方的工作,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享受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法定节假日等假期。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及支付
(一)甲方根据本次采购预算确认含税总价为2092320元/年(大写人民币:贰佰零玖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其中包括: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大病补助、服务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等,派遣人员38人,服务期限壹年。如甲方工作需要增加派遣人员,增加人员待遇发放标准由甲方确定按实支付。
(二)乙方每月足额发放派遣人员工资待遇,并足额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保,因乙方原因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造成派遣人员利益受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申请付款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乙方需提供每月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大病补助和服务管理等甲方认可的相关费用票据。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01 —— 2024-08-3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
(二)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不享有甲方单位福利待遇。
工伤事故处理
(一)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因派遣人员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其待遇按时足月支付给乙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受伤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乙方未及时支付的,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费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3、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二)费用的标准:
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由甲方根据岗位情况确定(详见附件2);
2、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劳务派遣用工当地社保缴纳标准经与甲方确认的标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3 、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每人每月68.00元(含税)。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根据乙方申请,乙方凭每月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大病补助和服务管理等甲方认可的相关费用票据,甲方于每月25日前将费用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其中: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以甲方的工资清单为准;各项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及本市政策调整,双方也应依法及时调整;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派员参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黄埔支行(广州永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10000293277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劳务派遣人数和要求: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人数:38人(以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实际派遣为准)。
(二)甲方对乙方派遣人员的要求如下: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及其他制度;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疾病,身体条件可以胜任工作强度;
5、具备甲方该岗位任职所需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等条件。
(三)乙方派遣给甲方的劳务人员,为乙方员工,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等其它相关事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派员参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明确其告知劳务工作内容等。
(二)甲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因派遣人员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有权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甲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相关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四)甲方有权按照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勤考核奖惩等综合劳务考核,甲方可对劳务派遣人员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乙方应予以协助。
(五)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等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纠正违规违法行为。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六)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将派遣的劳务人员退回乙方,涉及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等问题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罚款项和经济赔偿款返还给甲方。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工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派遣劳务人员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7、被派遣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根据本条第(六)款第( 1 )至( 5 )项,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认定事实材料后即可以遣返劳务派遣人员回乙方;根据本条第(六)款第( 6 )、( 7 )项,甲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回乙方的,甲方应提前10 日书面通知乙方。
(八)乙方劳务派遣人员体检不合格的,甲方予以退回,乙方应妥善处理退回人员的相关事宜。
(九)甲方确因政策性原因或工作岗位调整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 10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清本协议第七条第一项的费用,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十)因社保费用为提前申报,故乙方每月10日前将社保费用增减情况通知甲方(如遇休息日及节假日应相应提前)。
(十一)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性调整劳务派遣人员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政策要求(单位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调整安排。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自愿在宁乡设立分公司,并在分公司名下为派遣人员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如乙方实际月缴费基数低于甲方支付的月缴费基数的,由乙方承担差额部分的相关责任并应甲方要求及时将差额部分补交。
乙方根据甲方的用人需求,为甲方派遣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体检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合格的劳务人员,合同签订后,乙方在 5天内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并提供劳动政策指导服务。
(二)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和要求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劳务人员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乙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甲方再将实际产生应付的相关劳务费用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乙方有义务将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系劳务派遣用工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在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乙方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
(五)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需提供给甲方备案。
(六)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政审工作、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七)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符合本协议条款规定。对于甲方按本协议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不能对甲方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八)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手续等事宜。
(九)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或劳务派遣人员负责赔偿。
(十)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合理要求,提供最佳服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转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或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未能按期转入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卡账户和甲方要求缴纳的均视为违约。一旦违约,违约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并按照每逾期一日向守约方支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终止双方合同。
(二)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收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知识产权
(一)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二)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保密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信息和内部文件资料(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一)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3 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通知与合同送达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送达合同:
甲方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99号,收件人:廖新良,联系电话:073187978638,邮政编码:410600。
乙方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1502房,收件人;丁建国 联系电话:020298283 邮政编码:510700。
分公司地址:湖南省宁乡市白马桥街道龙江路与二环路交汇处动北角(吾悦广场)公寓715室
联系人:马良飞 联系电话:073187295877 邮政编码:410600
(二)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会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以上地址同样适用于诉讼送达,产生诉讼送达的法律效力。
乙方相关信息:银行账户户名:广州永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长沙银行黄埔支行。账号:8000029327700000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指定汇款账户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各一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99号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市黄埔区志诚大道302号1502房、1503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理人: 贺向阳 法定代理人: 丁建国

委托代理人: 廖新良 委托代理人: 马良飞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20-29828453

传真: 0731-87890202 传真:


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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