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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鄞采购处字〔2023〕第003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16号
被投诉人1:宁波市鄞州区首南第一小学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蕙江东路48号
被投诉人2: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彩路487号二楼218室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就“宁波市鄞州区首南第一小学西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XZJ-202317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7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25日收到投诉材料后,同日正式受理投诉。
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公告中的标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该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明显为不合理不合法,同时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为无效文件,中标结果应为无效中标结果。
事实理由:以下为宁波市鄞州区首南第一小学西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元)

规格型号

1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第一小学西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四门高身双温雪柜

浙江诺德尔

4

10900

1230W×750D×1980H

2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第一小学西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炊用燃气大锅灶(双眼)

浙江智博立

3

18700

1900×1200×(800+450)

3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第一小学西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双门蒸饭箱(电热)

嘉兴德海

4

12800

1050W×745D×1645H

投标文件中有许多标的,国家对这些生产制造厂家都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如果不符合国家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其产品本身都不允许生产制造和出厂,更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也不允许参加政府采购,但是这个中标(成交)不全面、不完整,采购活动既然已经结束,而且公布了中标结果,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标的名称、标的规格型号、标的产地,标的制造厂家,所有这些信息都应该公示,让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应该知晓中标人的报价信息、标的的信息,这个结果公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并且该中标公示信息同时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失去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性原则,明显是不合规不合法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文件中有很多种货物,例如感应水龙头属于国家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的产品,想要生产制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取得水嘴的节能认证认证书;烘手机这个产品,要想生产制造这个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全国制造行业其强制产品CCC认证证书方可生产制造等等,这个中标公示结果,根本不知道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填写的生产制造厂家,也无法得知这些生产制造厂家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行政许可,那么其他供应商也无法得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结果是否合规,是否合法,这个中标公示结果直接影响到整个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性,透明性。如果按这个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情况,那么该中标人中标结果应为无效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投诉事项2:此次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评审标准设置存在严重不合规、不合法,该评审标准严重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合理透明性,具有排他性,倾向性,歧视性,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理由: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三、详细采购”中所有技术要求条款的得24分。
技术要求响应负偏离的:
1.每负偏离一条标注“▲”指标的扣2分;
2.每负偏离一条未标注“▲”指标的扣1分;
3.当减至0分及以下时作无效标处理。



客观评审

以上这个要求存在严重不合规、不合法,减至0分应该是不得分,故此项得分为0分,为什么做无效标处理,如果这是个资格性条件,不提供就做无效标处理,那么就不应该作为评审因素,这个要求明显的看出采购人是在为部分厂家量身定做,提前介入项目设计的厂家给采购人出的设计图纸并办理了相关的认证证书,专门用各种设计证明证书和认证证书来控标,显然具有严重的排他性、歧视性,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投诉请求: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7日向被投诉人宁波市鄞州区首南第一小学、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两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作出了书面答复。
(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第一小学答复如下:
投诉事项1答复:我单位高度重视履约验收管理,后期将组织专人负责并邀请专家进行验收。在实际验收履约过程中将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制定完整且细化的验收方案,依托鄞州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的扎实力量,切实加强本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投诉事项2答复:本项目在招标文件公示全程未收到富雅特公司关于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函。该供应商对于招标文件内容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质疑,质疑已经超出期限,其质疑及投诉均应予以驳回。
(二)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答复如下:
投诉事项1答复:针对富雅特公司要求公布“所有标的名称、标的规格型号、标的产地、标的制造厂家”的要求,已在质疑回复函中进行了回复。
我单位认为中标结果公告是根据“政采云平台”给出的格式模板进行编辑;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同时,也公告了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等内容。
富雅特公司在质疑函及投诉书中屡次提到的“感应水龙头的水嘴节能认证证书”以及“烘手机的CCC认证证书”问题;不属于法律法规中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仅仅是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内容。
故我单位认为该质疑内容不成立,因此投诉也不成立。
投诉事项2答复:本项目采购公告于2023年6月14日发布。富雅特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14时24分43秒获得采购文件,如富雅特公司认为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制作如其所言存在:“具有排他性,倾向性,歧视性”等要素,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之规定,最迟应于2023年6月27日前提出质疑,现富雅特公司并未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已过采购文件的质疑有效时限,故不具备采购文件的质疑资格。
故我单位认为该质疑内容不成立,因此投诉也不成立。
四、调查结果及认定情况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第一小学西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XZJ-2023171)采购预算16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宁波市鄞州区首南第一小学委托,于2023年6月14日在发布招标公告。项目于2023年7月5日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开标,至投标响应截止时间止,共收到五家单位(分别是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银富厨房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欣厨房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森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宁波市甬欣厨房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得分排序第一,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投诉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就此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回复。
另查明,现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机关认为,经审查“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第一小学西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其中列明的公告内容,包括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的对中标结果公告的规定。
关于投诉人提出未公示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有标的名称、标的规格型号、标的产地、标的制造厂家以及这些厂家是否取得相应的产品认证证书等信息的问题。首先,这些信息并非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内容,未予公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中标结果也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次,针对投诉人提及的感应水龙头、烘手机产品,通过产品官方网站查询以及对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审查,中标人所提供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均拥有合法合规的认证证书。而且,本次采购项目现已履行完毕,本机关也已向验收单位提出,在验收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有发生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置,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设置不合法合规的情况,经本机关审查,投诉人于本次采购项目公告发布的同日,即2023年6月14日14时24分43秒获取了采购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应为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投诉人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采购文件提出任何质疑,直至2023年7月12日才就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设置首次提出质疑,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质疑期限。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 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均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一份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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