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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鑫磊政采字[2023]29号]加装电梯工程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加装电梯工程采购项目合同
甲方(采购单位):安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供货单位):江西祥瑞电梯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3 年 12 月 11 日
签订地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2023 年 12 月 11 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关 于 加 装 电 梯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的 中 标 结 果 和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赣 鑫 磊 政 采 字 <2023>29 号 ) 的 要 求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 详 细 价 格 、 技 术 说 明 及 其 他 有 关 合 同 货 物 的 特 定 信 息 由 合 同 附 件 予 以 说 明 ,所 有 附 件 及 本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文 件 、 会 议 纪 要 、 协 议 等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之 一 部 分 。
第 一 条 合 同 货 物
1.1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以 下 货 物 :
序 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原产地 生产厂商 单位 数量单价 单项合计
1 上海三菱 电梯 型号:LEHY-MRL-II 载重量:825KG 速度:1.0m/s 提升高度:H=14m 井道净尺寸 (mm):2150*1750 上海 上 海 三 菱 电 梯 有 限 公司 4 设备单价:140020 元 安装费: 75395 元861660 元
备注:电梯设备单价税金为 13%,电梯安装费税金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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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原产地 生产厂商 单位 数量单价 单项合计
2 钢结构 (含井道) 钢材:数量 5.5 吨,主 材 200mm*200mm 方钢,厚 度 6mm。 玻璃: 数量 180 平方 米,6+6 夹胶钢化玻璃油 漆:灰色(防锈漆)。 门套材质:不锈钢。 其它:现场土建整改等其 它要求。 贵州 贵州中柏 伦建筑工 程有限公 司江西第 九分公司4 279310 元111724 元
备注:其中钢结构(含井道)税金为 3%

第 二 条 合 同 总 价
2.1 总 价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壹 佰 玖 拾 柒 万 捌 仟 玖 佰 元 整 ,即 RMB 1978900.00 。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合 同 总 价 不 变 。 该 合 同 总 价 是 货 物 和 备 品 辅 材 及 其 设 计 制 造 、知 识 产 权 费 、包 装 、仓 储 、运 输 、装 卸 、安 装 调 试 、保 险 、税 金 、保 修( 即 有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的 更 换 货 )等 验 收 合 格 之 前 及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备 品 备 件 发 生 的 所 有 为 达 到 验 收 要 求 的 有 关 成 本 。 2.2 履 约 保 证 金 : 无 。
第 三 条 专 利 权
3.1 乙 方 应 保 护 甲 方 在 使 用 该 货 物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起 诉 的 指 控 。如 果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权 指 控 ,乙 方 须 与 第 三 方 交 涉 并 承 担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费 用 。
3.2 其 他 约 定 无 。
第 四 条 包 装 和 装 运 标 志
4.1 除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乙 方 提 供 的 全 部 货 物 , 均 应 采 用 国 家 或 专 业 标 准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包 装 ,使 包 装 应 适 应 于 海 运 、或 空 运 、或 陆 上 长 距 离 运 输 ,并 有 良 好 的 防 潮 、防 震 、防 锈 和 防 粗 暴 装 卸 等 保 护 措 施 ,确 保 货 物 安 全 无 损 运 抵 现 场 。由 于 包 装 不 善 所 引 起 的 货 物 锈 蚀 、损 坏 和 损 失 造 成 的 后 果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4.2 每 件 包 装 箱 内 应 附 一 份 详 细 装 箱 单 和 质 量 合 格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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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除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装 运 标 志 均 应 采 用 国 家 或 专 业 标 准 进 行 标 志 。 由 于 标 志 不 妥 所 造 成 货 物 损 坏 和 损 失 的 后 果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4.4 其 他 约 定 无 。
第 五 条 质 量
5.1 乙 方 须 提 供 全 新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质 量 标 准 和 规 范 、环 保 要 求 的 货 物 , 其 质 量 、 规 格 及 技 术 特 征 符 合 合 同 附 件 的 要 求 。
5.2 每 台 货 物 上 均 应 附 有 名 牌 ( 内 容 包 括 : 制 造 商 、 货 物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 出 厂 日 期 等 ) 并 附 有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
5.3 货 物 制 造 质 量 出 现 问 题 , 乙 方 应 负 责 三 包 ( 包 修 、 包 换 、包 退 ) ,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
5.4 货 到 现 场 后 由 于 甲 方 保 管 不 当 造 成 的 质 量 问 题 , 乙 方 亦 应 负 责 修 理 , 但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担 。
5.5 其 他 约 定 无 。
第 六 条 交 货 及 验 收
6.1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120 日 内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乙 方 免 费 送 货 至 甲 方 地 点 : 安 福 县 泸 水 河 大 道 , 由 甲 方 与 乙 方 一 起 进 行 到 货 验 收 及 由 乙 方 免 费 完 成 货 物 和 系 统 的 安 装 调 试 工 作 , 然 后 由 双 方 共 同 进 行 质 量 验 收 , 如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 双 方 签 署 质 量 验 收 表 。
6.2 货 物 的 到 货 验 收 包 括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外 观 质 量 及 货 物 包 装 完 整 无 损 。
6.3 货 物 和 系 统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后 10 天 之 内 , 甲 方 无 故 不 进 行 验 收 工 作 而 使 用 货 物 的 , 视 同 已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
6.4 货 物 和 系 统 调 试 验 收 的 标 准 :按 行 业 通 行 标 准 、厂 方 出 厂 标 准 和 乙 方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 详 见 合 同 附 件 载 明 的 标 准 , 并 不 低 于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 。
6.5 国 内 产 品 或 合 资 厂 的 产 品 必 须 具 备 出 厂 合 格 证 和 原 厂 保 修 卡 。
6.6 乙 方 应 将 所 提 供 货 物 的 装 箱 清 单 、 用 户 手 册 、 原 厂 保 修 卡 、随 机 资 料 及 配 件 、 随 机 工 具 等 交 付 给 甲 方 ; 乙 方 不 能 完 整 交 付 货 物 及 本 款 规 定 的 单 证 和 工 具 的 , 视 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付 货 , 乙 方 必 须 负 责 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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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 , 因 此 导 致 逾 期 交 付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相 关 的 违 约 责 任 。 6.7 其 他 约 定 无 。
第 七 条 付 款 方 式
7.1 付 款 方 式 :
( 1) 合 同 签 订 后 7 天 内 ,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30%预 付 款 。
( 2) 货 物 到 场 验 收 合 格 后 7 天 内 ,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40%。
( 3) 安 装 完 成 经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验 收 合 格 取 得 合 格 证 后 ,10 天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25%。
( 4) 货 物 验 收 后 支 付 合 同 款 的 款 前 需 提 交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5%, 一 次 性 无 息 支 付 。 ( 注 : 付
本 合 同 供 货 单 位 指 定 的 收 款 账 户 :
户 名 : 江 西 祥 瑞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九 江 银 行 吉 安 分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 7570 1970 0000 0127 42
第 八 条 售 后 服 务
8.1 乙 方 应 为 甲 方 提 供 免 费 培 训 服 务 ,并 指 派 专 人 负 责 与 甲 方 联 系 售 后 服 务 事 宜 。 主 要 培 训 内 容 为 货 物 的 基 本 结 构 、 性 能 、 主 要 部 件 的 构 造 及 处 理 , 日 常 使 用 操 作 、 保 养 与 管 理 、 常 见 故 障 的 排 除 、 紧 急 情 况 的 处 理 等 , 如 甲 方 未 使 用 过 同 类 型 货 物 , 乙 方 还 需 就 货 物 的 功 能 对 乙 方 进 行 相 应 的 技 术 培 训 , 培 训 地 点 主 要 在 货 物 安 装 现 场 或 由 甲 方 安 排 。
8.2 质 量 保 证 期 为 :中 标 人 应 提 供 免 费 质 保 期 为 壹 年 ;质 保 期 自 甲 方 在 货 物 质 量 验 收 单 上 签 字 之 日 起 计 算 , 保 修 费 用 计 入 总 价 。
8.3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乙 方 负 责 对 其 提 供 的 货 物 整 机 进 行 维 修 和 系 统 维 护 , 不 再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但 不 可 抗 力 ( 如 火 灾 、 雷 击 等 ) 造 成 的 故 障 除 外 。
8.4 货 物 故 障 报 修 的 响 应 时 间 为 :提 供 7×24 小 时 的 故 障 服 务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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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时 ,乙 方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0.5 小 时 内 到 达 服 务 点( 使 用 单 位 ) 进 行 维 修 。
售 后 服 务 电 话 : 0796-8999906 。
8.5 若 货 物 故 障 在 检 修 8 工 作 小 时 后 仍 无 法 排 除 ,乙 方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免 费 提 供 不 低 于 故 障 货 物 规 格 型 号 档 次 的 备 用 货 物 供 甲 方 使 用 , 直 至 故 障 货 物 修 复 。
8.6 所 有 货 物 保 修 服 务 方 式 均 为 乙 方 上 门 保 修 ,即 由 乙 方 派 员 到 货 物 使 用 现 场 维 修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8.7 乙 方 须 每 隔 半 年 上 门 对 甲 方 进 行 回 访 , ( 需 由 用 户 盖 章 确 认 ) 。
8.8 保 修 期 后 的 货 物 维 护 由 双 方 协 商 再 定 。
8.9 其 他 约 定 无 。
第 九 条 违 约 责 任
9.1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货 物 、拒 付 货 款 的 ,由 甲 方 向 乙 方 偿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5‰ 的 违 约 金 。
9.2 甲 方 应 在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货 款 ,每 逾 期 1 天 甲 方
向 乙 方 偿 付 欠 款 总 额 的 的 5‰ 。
5‰ 滞 纳 金 , 累 计 滞 纳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欠 款 总 额
9.3 乙 方 不 能 交 付 货 物 , 则 由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5‰的 违 约 金 。
9.4 乙 方 逾 期 交 付 货 物 的 ,每 逾 期 1 天 ,乙 方 向 甲 方 偿 付 逾 期 交 货 部 分 货 款 总 额 的 5‰ 的 滞 纳 金 , 累 计 滞 纳 金 不 超 过 逾 期 交 货 部 分 货 款 总 额 的 5‰ , 逾 期 交 货 超 过 10 天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并 按 第 九 条 第 3 款 处 理 。
9.5 乙 方 所 交 的 货 物 品 种 、型 号 、规 格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设 备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货 款 总 额 的 5‰ 的 违 约 金 。
9.6 如 经 乙 方 两 次 维 修 ,货 物 仍 不 能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质 量 标 准 ,甲 方 有 权 退 货 , 乙 方 退 回 全 部 货 款 , 并 按 第 九 条 第 3 款 处 理 , 同 时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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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还 须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9.7 乙 方 所 供 货 物 必 须 权 属 清 楚 , 不 得 侵 害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 否 则 构 成 对 甲 方 违 约 , 违 约 金 按 第 九 条 第 9.3~ 9.4 条 款 执 行 。 9.9 其 他 约 定 无 。
第 十 条 争 议 及 仲 裁
10.1 因 货 物 的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 由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质 量 鉴 定 单 位 进 行 质 量 鉴 定 。 货 物 符 合 标 准 的 , 鉴 定 费 由 甲 方 承 担 ;货 物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 鉴 定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
10.2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争 议 , 甲 、 乙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果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争 议 , 则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其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第 十 一 条 其 他
11.1 本 合 同 正 本 5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2 份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1 份 。 合 同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即 时 生 效 。
11.2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由 双 方 协 商 处 理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江西祥瑞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粤商大厦A 座1603 室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2023 年12 月11 日 签订日期:2023 年12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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