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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后勤土建零星维修基建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628001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学校后勤土建零星维修基建服务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628001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学校后勤土建零星维修基建服务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采购内容说明:完成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内单项合同金额在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零星土建工程项目施工,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安排。具体以采购人提供的单个委托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
服务期2年,2021年为第一合同期,2022年为第二合同期,第一合同期考核合格可续签第二合同期,服务期限内每年维修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服务期内,招标人(采购人)可根据承包方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考核,如满足不了招标人(采购人)工作要求,可随时予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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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完成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内单项合同金额在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零星土建工程项目施工,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安排。具体以采购人提供的单个委托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2021年11月26日-2023年11月25日(一定两年,一年一签,分为两个合同期)。服务期内每年维修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服务期内,招标人(采购人)可根据承包方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考核,如满足不了招标人(采购人)工作要求,可随时予以解除合同,项目优惠率为21%。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1-26 —— 2023-11-25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圭白路16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具体的学校后勤土建零星维修基建服务委托给乙方施工,乙方根据学校《零星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施工,单项施工合同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并以该施工合同作为该具体项目结算的合同依据。1、服务时间:从合同签订时起,时间为1年。2、服务地点: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指定地点)。3、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水电工、泥工、木工、油漆工、杂工等六个定岗岗位,工种和人数要求不得低于8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结算、支付周期:服务项目按单项结算、合并支付的方式执行,单个服务项目结算金额不超过单项合同金额,以季度为单位进行项目单项验收、结算,以甲方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审计机构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以季度为单位支付工程款,每一合同期内支付额度不超过150万元。2、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至单项结算价的97%,按季度分批合并支付,扣留每批次付款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单个服务项目质保期按项目验收时间计算,工程保修按建设部【2000】80号令规定的保修内容及期限执行。待缺陷责任期满(1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纠纷,再一次性无息结清质保金。3、工程量按现场实际维修工程量计算,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按当期《长沙建设造价》与市场行情相结合计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300153006105251208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工程任务的工期要求以采购人发包时确定的工期为准。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工期按质、按量、按时独立完成,并在通过验收后向招标人办理移交手续。乙方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进场,应急的维修项目应在24小时内响应。2、工程质量要求中标单位承包工程施工任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验收质量等级标准。并保证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中标单位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补救或返工措施,直到达到承诺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止,补救或返工所需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3、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3.1中标单位所承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一般情况下为 1年,如遇特殊工程项目,则以招标人发包时的规定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2年;3.2中标单位所承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的最低期限执行;有关辅材材料的生产商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国家规定的,按其承诺执行;国家规定没有明确的,按招标人于发包时的规定执行。3.3免费保修期限内因中标单位施工工程质量问题而维修的,相应部分的保修期从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且中标单位需提供免费维修。3.4响应修复最低时间应满足: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必须动工维修。确有无法按以上时限要求完成的维护工作,与招标人协商后,需在协商要求的时限内完成。4、有关工程任务的施工管理要求4.1中标单位在承包工程施工任务时,对工程所投入的材料及设备均须采用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有质量等级分类的,应采用最高质量等级或招标人认可的质量等级的产品)。4.2中标单位在对承包工程组织施工时,需无条件服从招标人对施工场地的统筹安排,并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工作,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因保护不当或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招标人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有权向中标单位追偿。4.3中标单位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招标人之前,中标单位须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以及存于工地的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保护、保管期间发生损坏、遗失的,中标单位须负责予以修复和补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如因此造成的公共危险须由中标单位负责。4.4中标单位在承包工程施工任务时,必须按相关管理规定选派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该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工地督促施工,并保证相关施工人员和设备数量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若招标人认为中标单位投入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有待加强及改善时,中标单位应无条件响应,不得借故拒绝或以此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索赔。若经招标人检查,中标单位选派的项目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作中标单位违约,扣罚违约金 5000元/次。同时,所有参与施工人员均需向招标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便查验。4.5中标单位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必须提交相关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且理由充分,在报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资格、技术及能力等各方面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4.6中标单位须负责施工及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完善,并须向招标人移交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5、其他管理要求5.1投标单位中标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5.2中标单位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工程承包任务通知后,中标单位须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招标人发包时约定的工期、质量按时完工交付。如发生非招标人原因导致的误期,则招标人将按每天 1000元的标准进行扣罚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单个项目结算价的50%。5.3中标单位于服务期间,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工程施工承包通知时,应在 24小时内响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程施工任务,并要求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验收标准,并组织竣工验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服务质量验收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同意标准》(GBJ300-88)、《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5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89-20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1985)等国家指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合格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义务(1)甲方负责人开工前校内的“三通一平”工作;(2)协调且办理有关手续;(3)组织召开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4)解决施工现场的有关问题。
2、乙方义务(1)乙方应严格按图纸、按规范、按甲方建设意图施工;(2)原材料进场必须有“三证”,且经甲方合适;乙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应报送甲方审批,严禁不合格或无“三证”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3)服务甲方代表的统一指挥;(4)注意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5)办理政府规定的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如第三者的责任保险,暂住证等);缴纳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6)负责竣工清场,恢复因施工临时占用或使用甲方提供的场地及设施,修复损坏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合同变更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之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2、合同中止与终止2.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今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2.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官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乙方在现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圭白路16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102房

法定代表人: 崔德明 法定代表人: 冯喜兰

委托代理人: 伍永智 委托代理人: 刘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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