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鲁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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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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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
1406032023AGK00062
二、项目名称
朔州市平鲁区民政局2023年临时救助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郑州絮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66号电子商务大厦A、B塔楼22层AB2201-2539号
被投诉人:山西中招博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张辽路兴业商贸园A-26号商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公司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评定内容及标准技术部分文件中以“完整、合理、好、差等”打分,却没有明确什么是“全面”、什么是“完整”、什么是“合理”等等,没有明确如何响应。整体文件中以笼统的字眼作为评分标准,却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更没有将评审标准中分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样将导致评审工作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影响评审的质量,无法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公正。政府采购法规定综合评分法的核心要求,已明确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裁量权。加上该处评分项分值占比过大,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让个别供应商从中获利的表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4日
1406032023AGK00062
二、项目名称
朔州市平鲁区民政局2023年临时救助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郑州絮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66号电子商务大厦A、B塔楼22层AB2201-2539号
被投诉人:山西中招博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张辽路兴业商贸园A-26号商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公司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评定内容及标准技术部分文件中以“完整、合理、好、差等”打分,却没有明确什么是“全面”、什么是“完整”、什么是“合理”等等,没有明确如何响应。整体文件中以笼统的字眼作为评分标准,却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更没有将评审标准中分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样将导致评审工作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影响评审的质量,无法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公正。政府采购法规定综合评分法的核心要求,已明确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裁量权。加上该处评分项分值占比过大,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让个别供应商从中获利的表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