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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三角枢纽芜湖集群算力公共服务平台”投诉处理决定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被投诉人1: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沙塘园7号1807室
被投诉人2:芜湖市大数据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通江大道南侧150米芜湖市江北新区建设指挥部E区1-1414
相关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青园街220号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关于“长三角枢纽芜湖集群算力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材料,项目编号:WH21CG2023FW1788。被投诉人为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和芜湖市大数据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我局依法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诉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情况。
事实依据:投诉人称,其司项目报价为19990712元,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项目报价为44146900元,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3.评审内容-3.2商务标评审内容及标准-1、价格分测算,其司报价最低报价为基准价,价格分得分10分,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价格分得分为4.53分,其司相较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价格分优势为5.47分。其司提供的投标方案基于中国电信“息壤”算力平台建设,该平台荣获2022年度央企十大超级工程,技术上完全可以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在其司价格分领先的情况下,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仍领先其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且被投诉人未正面回复其司公布评审委员会打分情况的合理诉求,被投诉人公布的其司得分情况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评审规定的保留两位小数,根据以上情况,其司认为被投诉人具备倾向性且评标过程中存在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有倾向性等不公正现象。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对个别投标人的产品或技术路线提前沟通了解,存在倾向性,招标文件几乎为其量身订制,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让其他投标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第一中标候选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提供的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
事实依据:投诉人称,中标候选人公示中附件《主要标的信息-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填写的“服务范围”中内容填写错误,该内容应填写在“服务要求”一栏,属于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属于实质性错误,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3.评审内容-3.1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内容及标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响应和符合性响应作合格性审查,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应做无效投标外理,不再进行后续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无效投标处理:审查内容-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格式-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应判定投标无效。被投诉人未正面回复我公司的异议情况,未对公示内容中存在的明显错误作合理解释,罔顾事实。
(二)投诉人诉求
1.请求公示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于其公司和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详细评分情况,调查是否有部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存在打分具有倾向性的情况。
2.根据本投诉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证明材料等依法撤销中标结果,对项目重新开展公平、公正的招标活动。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被投诉人1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称,其司已在2023年10月22日的异议回复第四页中答复投诉人:“经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得分无误,排名无误,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由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组成,报价分非唯一评审因素,中标候选人排名根据总分排序,贵公司总得分为:83分,其中商务标得分为:19分,技术标得分为:58分,信用标得分:6分。”与评标报告中得分完全一致,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与事实不符;投诉人所述“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对个别投标人的产品或技术路线提前沟通了解,存在倾向性,招标文件几乎为其量身订制”未见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该异议。
针对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1称,异议事项的处理流程与复核流程是符合相应规定的;异议函及异议相关附件汇报给招标人及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复核后给予回复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给予认可。
(二)被投诉人2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2称,其司已在2023年10月22日的异议回复第四页中答复投诉人:“经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得分无误,排名无误,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由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组成,报价分非唯一评审因素,中标候选人排名根据总分排序,贵公司总得分为:83分,其中商务标得分为:19分,技术标得分为:58分,信用标得分:6分。”与评标报告中得分完全一致,无任何偏差。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与事实不符。
被投诉人2称,投诉人所述“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对个别投标人的产品或技术路线提前沟通了解,存在倾向性,招标文件几乎为其量身订制”未在《异议函》中提出,现予以回复如下:本项目的可研报告通过了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的评审;招标人根据项目可研报告编写,并在招标前,对招标文件初稿进行了标前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调整,无投诉人所述存在倾向性的情况,且经查看投诉人投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偏离表,其需求响应均符合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并未侵害投诉人任何权益,故该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
针对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2称,其司根据评审委员会给出回复意见,已在2023年10月22日的异议回复第二页中答复投诉人:“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异议回复遵照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与评审委员会意见一致。在整个项目流程实施中,其司始终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实施。
三、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本项目招标人为芜湖市大数据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资金性质为自筹。2023年9月2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最高投标限价:5445.44万元。2023年10月16日开标、评标,并于当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评审分值分配(满分100分):商务标(22分)、技术标(68分)、信用标(10分)。其中商务标评审内容包括价格分、投标人业绩、信息安全服务能力。技术标评审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分析、项目需求分析、总体设计架构、详细技术方案、拟派人员、重要指标参数、其他技术参数、培训方案、应急预案。本项目不启用信用标,信用分统一得基本分6分。
评标委员会称,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商务标22分,技术标68分,信用标10分,最低价不一定中标,未发现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的情况。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经查阅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未发现畸高畸低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将对中标候选人的主要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随评标结果一并公示。”第三章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一览表)规定本项目主要标的为“统一运营门户—资源视图”。
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载明:主要标的名称为“统一运营门户—资源视图”,服务范围为“1. 支持将云主机、裸金属、GPU、云硬盘、对象存储、文件存储、VPC、弹性IP、安全组等计算、存储、网络资源信息,……16.租户视图IP/域名资产展示、资产分类分级展示,下钻风险、威胁数据进行查看单资产的风险查看,……”,服务要求为“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要求”。
评标委员会称,服务要求内容是服务范围内容的具体细化,公示的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中“服务范围”的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服务要求”的内容也包含了“采购需求一览表”中采购需求的“服务要求”,不存在实质性错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关于长三角枢纽芜湖集群算力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投诉事项的回复》等材料为证。
四、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各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排名顺序。投诉人因其报价最低,价格分高于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未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情况”,缺乏事实依据。另,投诉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关于投诉事项2: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虽将本项目主要标的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中对应的“服务要求”内容,填写到《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中“服务范围”一栏,但不影响该《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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