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违规项目 > 评审专家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财购罚决[2023]22号

评审专家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财购罚决[2023]22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永财购罚决<2023>22号
永 丰 县 财 政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评审专家郎慧伟
地 址:婺源县规划勘测设计院
身份证号码:362334198512100022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23年9月8日在永丰县高标准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项目一期藤田田心蔬菜标准园等基地连体钢架大棚项目(项目编号:JXZJYF-202302)评审过程中,发现你擅自离开评标室25分钟(从16:05:08至16:30:32),持手机离开评标室近2分钟(17:22:46至17:24:23),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
申辩理由
2023年11月9日本机关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11月15日收到你的申辩意见书。申辩意见书陈述你在评审过程中上厕所后发现突发身体原因(女性生理期),离开评标室向婺源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报告后外出取女性用品,于25分钟后赶回评标室。使用手机是因为要用手机扫描二维码验证报告真伪。经本机关调查副场评标室视频资料,发现你持手机离开评标室,并非扫描二维码。作为成年女性,在完全封闭的评标室,外出取女性用品不能作为离开评标室的正当理由。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87号令第八十一条和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赣发公管【2021】523号)第四章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限期整改并不得获取本次评审劳务报酬,同时给予你警告,禁止6个月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办人:袁仁学 电话:13970466665
经办人:解德勇 电话:13970619550
地 址:永丰县恩江镇财苑路1号
永丰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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