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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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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0105 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2日 09:10
名称: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2023〕琼综执东方罚决字第664号 主 题 词: 无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东方罚决字第66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海南岩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朱**
地址
东方市八所镇疏港一北路新安家园斜对面
联系
电话
151******00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MA5TBANL84

2023年12月8日,我局接到东方市生态环境局线索移送函,海南岩安石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1台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我局于2023年12月9日上午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疏港一北路西侧的海南岩安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海南省城乡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海南岩安石材有限公司的三台叉车(出厂编号分别为:AT004822、12020199、CT014342)尾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编号为AT004822的叉车尾气排放浓度平均值为5.36m-1,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I类中额定净功率37KW的光吸收系数1.61m-1的限值 ,属于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线索材料;我局2023年12月9日的现场执法照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有关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琼综执东方罚告字第66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经集体讨论,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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