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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莲财执法[2023]4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浙建航招2023362 
二、项目名称:莲都区森林消防器材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江南大桥南路166-45号            
   被投诉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北路72号,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209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莲都区森林消防器材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建航招2023362)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一、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未按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编制,存在着“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详见更正后关于高压森林消防水泵、高压细水雾灭火机的采购文件内容:
以上“●”参数中要求第三方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偏离分的评分依据。序号5★高压森林消防水泵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型号JSD-375S(由台州金斯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序号6高压细水雾灭火机的技术参数中标●的参数(要求体现检测报告中)过多具有指向性。
2、浙江政府采购网同样技术参数要求的高压森林消防水泵的招标中标情况,项目名称:江山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森林防灭火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2022ZFCG-0806),详见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及中标结果公告截图。
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等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
投诉事项二、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未按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编制,存在着“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级,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详见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办法:
通过上述事实依据可以看出很多技术参数要求存在着“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级,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的情形。如:完整、合理、符合、欠完整、欠合理、不合理、不符合等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未依法设置评审办法1.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申请莲都区财政局采购监管科以书面通知采购人对本项目暂停采购活动,以待投诉结果公告之后再继续进行。2、彻查招标文件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技术参数要求,并依法依规对于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如下修改:将采购需求中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技术参数、服务要求进行修改,确保修改后能完全符合要求的品牌满足3家及3家以上。3、彻查招标文件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评标办法,并依法依规对于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要求进行如下修改:给出量化指标的等级,且按照量化指标的等级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并给出具体、明确的评审办法及标准。4、依法依规对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视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辩称:关于投诉事项一:1、关于●的内容于2023年10月2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上发布了更正公告。2、根据投诉公司提供的质疑函和补正回复结合序号5的内容,已经在之前的质疑回复中作出明确的答复,投诉单位的材料虽能证明“江山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森林防灭火装备采购项目”中高压消防水泵的中标产品技术参数符合该项目的采购需求,但不足以证明本项目高压森林消防水泵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型号 JSD-375S,故本项内容不作调整。3、序号6高压细水雾灭火机的技术参数要求是根据实际打火需求而设定的,前期小火处置、清理火场等复杂环境,保障以水灭火安全、高效灭火的效果,需要真实可靠的检测数据作为依据,故本项内容不作调整。
事实依据:1、结合采购人市场调查,投诉公司提出的关于序号5高压森林消防水泵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型号JSD-375S,本项目参数要求“泵组由三级离心水泵与四冲程风冷发动机组成,水泵单机重量应≤35kg”,而JSD-375S型号水泵与本项目招标的高压森林消防水泵参数偏差很大,发动机是双缸发动机且重量超过60公斤,不能证明指向所述特定型号;2、结合采购人市场调查,广州常之青、瓦尔韦德、金斯顿、合肥宏士达等品牌均满足要求。综上所述,1、2条内容不存在标明特定要求的投标人或者产品、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且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于投诉事项二:供应商投诉的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予受理。
被投诉人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辩称:关于投诉事项一:1、关于●的内容于2023年10月2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上发布了更正公告。2、根据投诉公司提供的质疑函和补正回复结合序号5的内容,已经在之前的质疑回复中作出明确的答复,投诉单位的材料虽能证明“江山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森林防灭火装备采购项目”中高压消防水泵的中标产品技术参数符合该项目的采购需求,但不足以证明本项目高压森林消防水泵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型号 JSD-375S,故本项内容不作调整。3、序号6高压细水雾灭火机的技术参数要求是根据实际打火需求而设定的,前期小火处置、清理火场等复杂环境,保障以水灭火安全、高效灭火的效果,需要真实可靠的检测数据作为依据,故本项内容不作调整。
事实依据:1、结合采购人市场调查,投诉公司提出的关于序号5高压森林消防水泵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型号JSD-375S,本项目参数要求“泵组由三级离心水泵与四冲程风冷发动机组成,水泵单机重量应≤35kg”,而JSD-375S型号水泵与本项目招标的高压森林消防水泵参数偏差很大,发动机是双缸发动机且重量超过60公斤,不能证明指向所述特定型号;2、结合采购人市场调查,广州常之青、瓦尔韦德、金斯顿、合肥宏士达等品牌均满足要求。综上所述,1、2条内容不存在标明特定要求的投标人或者产品、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且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于投诉事项二:供应商投诉的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予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答复函;2、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的投诉答复函及附件;3、森林消防器材装备采购项目投标文件。
本机关查明:一、莲都区森林消防器材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建航招202336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023年10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0月17日投诉人对投标文件向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10月25日投诉人补正材料,2023年10月26日被投诉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更正公告修改部分内容,2023年10月26日被投诉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质疑予以回复,2023年11月6日,投诉人就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等内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2023年12月11日,投诉人就《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先告知书》内容提起陈述、申辩,对投诉事项中关于技术参数和评分办法没有细化量化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二、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质疑事项共4项,其中质疑事项3、4与本案有关,投诉人对质疑事项1、2的答复未提起投诉。
三、2023年10月26日《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莲都区森林消防器材装备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将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进行了更正:1、将技术要求中的序号9扑火拍中“47cm”“1.5m×2.5cm”由固定值变为区间值。2、将技术要求中序号1和序号2消防水带参数修改为“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衬里,内径为38.0mm~40.0mm,每条30±0.05m;”。3、删除技术要求中序号5高压森林消防水泵第2点、第3点、第13条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偏离分的评分依据;删除技术要求中序号6高压细水雾灭火机第5点、第9点、第12点、第15条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偏离分的评分依据。4、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进行量化细化。
四、根据采购人市场调查提供的检测报告及投标文件显示:广州市常之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型号CZQ-405FT)、合肥宏士达应急装备有限公司(型号HSD-395ZL)、台州金斯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型号JSD-410ST)、诸暨市联诚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型号XL-225)的森林消防水泵均满足技术参数。
五、2023年11月11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莲都区森林消防器材装备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后至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1月21日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杭州森朗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指向特定供应商。
关于序号5高压森林消防水泵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型号JSD-375S。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而合理设定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且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显示有三家以及三个品牌以上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满足市场竞争性。
关于序号6高压细水雾灭火机的技术参数中标●的参数过多具有指向性。首先,根据更正后的内容显示序号6●仅有两处。其次,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但未指定特定检测机构,且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的供应商具有3家及以上,满足市场竞争性。
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评分细则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的通知》《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未禁止招标文件设置“完整、合理、符合”分档评分。其次,现评标办法主观评审因素已经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逐一设定了评分项的评审要点,且对各评审要点设定了相应的区间分值。评审小组可依据采购需求、各项货物性能指标等进行判断。故,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关于莲都区森林消防器材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建航招2023362)的投诉事项缺乏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12月1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8-2131236   
附件信息: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84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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