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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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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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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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望谟县公安局 :
因有单位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望谟县财政局依法对你单位的“望谟县看守所智慧监管项目”(项目编号:XZLCG2023-051号)采购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一、存在问题
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第二节 综合评分细则”中商务部分的“服务方案(5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安装调试计划及方案、后期维护保养措施及计划完善、可行性、应急响应时间等方面:在0-5 分之间自行打分。设计方案(5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在针对性、合理性、适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在0-5 分之间自行打分。”的设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该项目废标,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修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谟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因有单位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望谟县财政局依法对你单位的“望谟县看守所智慧监管项目”(项目编号:XZLCG2023-051号)采购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一、存在问题
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第二节 综合评分细则”中商务部分的“服务方案(5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安装调试计划及方案、后期维护保养措施及计划完善、可行性、应急响应时间等方面:在0-5 分之间自行打分。设计方案(5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在针对性、合理性、适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在0-5 分之间自行打分。”的设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该项目废标,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修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谟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