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财政局关于清水县中医医院窗帘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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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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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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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清水县中医医院窗帘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TGZC2023-582)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清水县中医医院窗帘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GZC2023-582。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绍兴柯桥北六区1幢2楼202号。
被投诉人1:甘肃宇森桓茂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御园财富公馆三号楼二单元20楼4室。
被投诉人2:清水县中医医院。
被投诉人2地址:清水县永清镇永盛路与文昌路交汇处。
二、基本情况
我机关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对“清水县中医医院窗帘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TGZC2023-582)”的投诉书,经审核,清水县财政局于2023年11月20日决定依法受理。
三、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资格评审步骤废标,评委判定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而废标。投诉人认为,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已提供证明身份的文件。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三节投标须知1.3.1.1项中明文规定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信息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但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决定:
鉴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水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