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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和丰智慧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80%股权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宁波和丰智慧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80%股权
项目名称 宁波和丰智慧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80%股权 项目编号 G32023BJ1000433
转让底价 23899.60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2-29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1-26
所在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于娜 / 联系电话:010-83143017 | 部门负责人:刘达 / 联系电话:010-66295655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宁波和丰智慧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创苑路800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 李肃 成立日期 2020-10-21
注册资本 228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228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01MA2H8TD36H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工程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中建国际投资(杭州)有限公司 80
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90.97 -412.87 -442.53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84305.09 55904.18 28400.91
审计机构 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160.42 -160.45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10792.45 82551.99 28240.46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保密协议》(转让方处领取,联系人:陶坤,联系电话:13681952068)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文件或联系尽调事宜。
2、标的公司合并报表中的核心固定资产为子公司宁波和丰鲲鹏产业园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M0工业用地,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资产所在地产业园相关政策要求。
3、《资产评估报告》、最高额保证担保相关资料、收费标准等详见北交所备查资料。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建国际投资(杭州)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四层408室)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李肃 成立日期 2015-07-21
注册资本(万元) 121886.2009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屋建筑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0336389988H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8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8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100001035K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3-11-30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转让宁波和丰智慧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80%股权的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宁波和丰智慧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80%股权
转让底价 23899.6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意向受让方若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北交所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款项应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含保证金),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北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受让方应就剩余交易款项及利息提供对应金额的银行保函;第二笔交易款项应于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支付,支付金额应至成交金额的90%;第三笔剩余交易款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支付。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分期款项支付之日,受让方应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分期付款利息,利息随每笔付款一起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7169.88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发布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虽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但未按该合同约定支付足额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本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同意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本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同意首期款项应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含保证金),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北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就剩余交易款项及利息提供对应金额的银行保函;第二笔交易款项应于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支付,支付金额应至成交金额的90%;第三笔剩余交易款项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支付。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分期款项支付之日,本方将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分期付款利息,利息随每笔付款一起支付。(3)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款项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配合转让方股东中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替换其为标的企业子公司宁波和丰鲲鹏产业园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5)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本次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报名资料的同时,须提交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期间开具的不低于转让底价的存款证明,若为多个金融机构开具,开具日应为同一天。

受让方资格条件 (1) 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7169.88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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