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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23)7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庄浪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3zfcg02120)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庄浪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3zfcg02120 项目预算:713.65万元

投诉人:甘肃木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351号中国邮政物流速递综合办公楼2楼

被投诉人1:中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2区正门三楼

被投诉2:庄浪县人民法院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东大街

中标供应商:甘肃巨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64号昶荣城市印象2109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11月30日收到的甘肃木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庄浪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带“★”技术参数数量过多,且将大量带“★”技术参数佐证材料限定为检测报告,部分检测报告还指定由公安部出具,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将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为带“★”关键技术指标,且仅作为了评分项,而非实质性要求,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招标文件对带“★”技术参数设置的评分项,存在分值比例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另带“★”技术参数并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属于企业自愿送检项目,招标文件却将大量带“★”技术参数佐证材料限定为检测报告,部分检测报告还指定由公安部出具,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且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将大量带“★”技术参数佐证材料限定为检测报告,部分检测报告指定由公安部出具,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企业实力”所涉证书均与该项目采购需求无关,且“CMMI”、“ISO22320应急预案管理能力评价认证证书”、“ISO29151个人身份信息保护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在国内未得到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境外组织机构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认证,“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申请条件限制企业成立时间,无纸化会议设备、会议音响设备、楼宇广播设备厂家“星级售后服务认证”的申请条件限制员工人数、排斥代理商,会议室大屏和户外普法大屏显示设备制造厂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证书”、“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排斥代理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招标文件将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标准的“CMMI”、“ISO22320应急预案管理能力评价认证证书”、“ISO29151个人身份信息保护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无关;“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经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080”,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但招标文件将“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的情形,应表述为“GB/T2208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申请条件并未限制企业成立年限,但与采购需求无关;招标文件要求无纸化会议设备、会议音响设备、楼宇广播设备厂家具有“星级售后服务认证”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但该证书申请条件对企业的从业人员这一规模进行了限制,且排斥代理商;招标文件要求会议室大屏和户外普法大屏显示设备制造厂商具有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证书”、“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属于建设工程资格证书,与采购需求无关,且前述证书的取得涉及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招标文件要求会议室大屏和户外普法大屏显示设备制造厂商具有“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但该证书申请条件对企业的从业人员这一规模进行了限制,且排斥代理商。故投诉人关于“CMMI”、“ISO22320应急预案管理能力评价认证证书”、“ISO29151个人身份信息保护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在国内未得到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境外组织机构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认证且与采购需求无关,“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与采购需求无关,厂家“星级售后服务认证”的申请条件限制员工人数、排斥代理商,厂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证书”、“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与采购需求无关,厂商“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条件限制员工人数、排斥代理商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关于“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项,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关于“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可能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

2、鉴于采购人庄浪县人民法院在我机关收到投诉前,已于2023年11月28日与中标供应商甘肃巨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甘肃巨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9日向采购人供应了部分货物,政府采购合同已部分履行,恢复原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3、责令采购人庄浪县人民法院、采购代理机构中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整改,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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