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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5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5号)
一、项目编号:D640100-20230925114439626
二、项目名称:银川市“六权”改革一体化服务平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陇星大厦G座
被投诉人1: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地址:银川市民大厅 A 座 7 楼
被投诉人2:宁夏众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盛路8号商业综合楼2#营业房
相关供应商:长沙市中智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2450号环创园C7栋106号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我公司对于上述2家公司数次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活动,且中标方均为长沙中智的,怀疑存在【围标】嫌疑,故对此项目长沙市中智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中标存疑,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2:针对一标段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内容与要求不符,提出投诉。
(二)事实查明与认定
投诉事项1:经查阅本项目资料,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项目有六家企业参与投标,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况。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与长沙市中智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属地工信局核实,该单位属于中型企业,并取得中小企业认定函,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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