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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7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7号)
一、项目编号:D640100-20230925114439626
二、项目名称:银川市“六权”改革一体化服务平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木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351号中国邮政速递综合楼2-292
被投诉人1: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地址:银川市民大厅B座7楼
被投诉人2:宁夏众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盛路8号商业综合楼2#营业房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存在明显指定企业中标(宁夏希望公司)。
投诉事项2:存在倾向性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3:演示点未细化,打分存在明显主观倾向。
投诉事项4:设置不合理资质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事实查明与认定投诉事项1:经查阅本项目资料,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局组织专家论证,采购意向是初步安排,具体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投诉人对存在明显指定未招先建情况、类似案例、评分标准、存在明显定制化指向等投诉依据存在理解偏差,主观猜测,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查阅本项目资料,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局组织专家论证,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真实系统,投诉人称系统已提前准备,缺乏证明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查阅本项目资料和演示过程视频,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局组织专家论证,在本标段评分办法中,明确指出“演示出所要求的软件系统相关功能即可,不局限于系统名称一致”。并且在演示过程中,未发现评委专家有投诉人投诉的行为发生。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查阅本项目资料,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局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评分办法是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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