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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延市财采购[2023]第003号

当事人:四平市华生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四委六组
法定代表人:董丽媛
联系电话:0434-3232222
联系人:张特
联系电话:13504347771

本机关对你单位参加延吉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校园信息化智能教学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YJZC2023-ZBK05)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3年9月6日, 延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到了延吉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转交的你方放弃中标的书面文件,你方在已中标已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单方放弃中标结果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与该项目联系人张特确认你公司收到我方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9月8日邮寄)后,我方本着为双方负责的态度,协调双方继续履行该项目的合同,但结果未能改变。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9月8日邮寄)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事项。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8742元的罚款;
2、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由受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规定追加罚款。
开户名称:延吉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延边州中心支库
账 号:0705000000032710011
行 号:011249013002
(二)处罚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算起。
(三)缴纳罚款后,将银行回执或回单上交到延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吉市人民政府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延吉市财政局
202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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