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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筠财投处﹝2023﹞1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N5115272023000028
二、项目名称:筠连县巡司镇小乐瓦村农副产品加工厂机械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祥和福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南兴大道阳光花园(金沙苑)5幢3楼3楼3号
被投诉人1:筠连县巡司镇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筠连县巡司镇商贸街121号
被投诉人2: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钧人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南丰大道481号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8日,被投诉人2在四川省政府采购官网发布了本项目的采购公告和谈判文件,投诉人于2023年10月23日获取本项的谈判文件,本项目在2023年10月25日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2023年11月6日,被投诉人2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公司为四川钧人电子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7日,筠连县巡司镇人民政府与四川钧人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筠连县巡司镇小乐瓦村农副产品加工厂机械设备采购合同》。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质疑答复内容不符合事实,向采购监督部门进行投诉:(1)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存在重大缺陷;(2)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时敷衍,工作态度不认真和不严谨,存在不作为的现象。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现有证据,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是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属于提起投诉的原因,不属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因本项目投诉事项一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须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筠连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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