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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浦江县财政局关于浦江县中医院窗帘、隔帘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XCXGK2023-004 
二、项目名称:浦江县中医院窗帘、隔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米色布艺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183号-2营业房            
   被投诉人:浦江县中医院,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米色布艺有限公司对浦江县中医院窗帘、隔帘采购项目(编号:XCXGK2023-00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绍兴米色布艺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对于质疑事项一回复不满意,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控标。事实依据1:在窗帘的技术参数中1材料成分:聚酯纤维:99.4%,其他纤维:0.6%。该参数指定成分含量。一般市面上的窗帘布,以100%聚酯纤维含量为多数。99.4%含量的窗帘布没有。该参数没有设置一定的区间值供供应商选择。《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明确规定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将非定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设置允许大于、小于等幅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对于质疑回复2不满意。在评标方法上有疑问。事实依据:我方质疑招标文件中关于评分项里面有住院部窗帘、办公楼窗帘、门诊窗帘布的评比,样品中也要求提供住院部窗帘、办公楼窗帘。但在采购需求内容中并没有这三样产品的相关描述。整个招标文件需求设定不严谨。有理由怀疑专家在对技术要求响应表评比、样品评比中未持公平公正态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请求:1.中标结果无效。2.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开标。投诉人绍兴米色布艺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浦江县中医院、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关于投诉事项一:针对投诉事项1,窗帘面料的成份要求,我方在招标前已实际调查才确认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配置,且从投标响应情况看,至少有5家供应商提供了相应的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满足“窗帘的材料成分:聚酯纤维:99.4%,其他纤维:0.6%”要求,具体证明材料详见附件,我方招标文件需求满足竞争性要求。关于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阻燃布帘(俗称窗帘布)、实际用于住院部、门诊和办公楼这三个部位。1、因以上三个部位的阻燃布帘技术参数要求一样,因此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部分并未对三个部位的阻燃布帘进行区分。2、因我方对不同部位(办公楼、住院部)阻燃布帘款式要求有部分区别,所以样品分就只设置了该两项。3、经我单位就该投诉事项咨询评审专家委员会,评标专家委员会回复称:评审阶段,大部分投标供应商均能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检测报告跟样品是分别两个部分的评分,两者之间是不相干的。我方在评审阶段认为采购文件整体无疑义。被投诉人浦江县中医院提供了5份供应商阻燃布帘检测报告作为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XCXGK2023-004),2023年11月02日发布采购公告,11月10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11月16日,浦江县中医院收到绍兴米色布艺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11月20日,浦江县中医院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11月24日开标,共有22家供应商响应,11月27日发布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12月6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目前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评审报告显示: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6.94分,报价得分:3.78分,最终总得分为60.72分,排序第一;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2分,报价得分:7.22分,最终总得分为59.22分,排序第二;浦江县佐佑装修材料店,商务技术得分:53.1分,报价得分:5.72分,最终总得分为58.82分,排序第三;金华市大度商贸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0.1分,报价得分:7.98分,最终总得分为58.08分,排序第四;......投诉人绍兴米色布艺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1分,报价得分:7.22分,最终总得分为48.22分,排序第十二;宁波新铭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1分,报价得分:3.4分,最终总得分为9.5分,排序第二十二;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为推荐成交候选人。                
    三、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函》显示,质疑事项1:技术参数控标。事实依据:在窗帘的技术参数中1材料成分:聚酯纤维:99.4%,其他纤维:0.6%。成分指定其他纤维含量。现在市面上的窗帘,成分含量基本为100%聚酯纤维。净单位面积质量要求过高,一般现在适合医院用的窗帘克重在1000—1050g/m,也就是357g/㎡—375g/㎡,所以该数值应在≥357g/㎡最合适。在轨道的技术参数中,抗拉强度也设定过高。检测项目要求过高,抗拉强度:≥235MPa。根据GB/T6892-2015,一般工业用铝及合金挤压型材标准中,明确规定牌号6063-T5抗拉强度的标准为175。它235的标准明显过高。在医用隔帘技术参数中:含油率的设定,以及耐光色牢度的设定,涨破强力,顶破强力设定均过高且无评判依据:5.含油率/%:<0.1:17.耐光色牢度:≥5级;26.胀破强力≥1400KPa;27.顶破强力≥1550N在GB/T17591-2006标准中明确规定,窗帘类织物耐光死牢度只要符合4级就够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三)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质疑事项2:在评标方法有疑问,技术要求响应表中要求提供所在住院部窗帘、办公楼窗帘、门诊窗帘布、轨道、医用隔帘、卷帘检测报告,样品中也要求提供住院部窗帘、办公楼窗帘。但是技术参数上却没有该项目。事实依据:详见招标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请求:修改招标文件,取消不合理评分项目和技术参数。被投诉人浦江县中医院在质疑阶段回复称:关于质疑事项一:1.常见的窗帘面料成分包括棉、麻、丝、聚酯纤维等,在聚酯纤维中含其他成分属于常规常见窗帘面料,并不是全部是100%聚酯纤维的。2.克重:成分一样200克重和400克重,品质织密度肯定是400克重更优质,我们需要合格的产品,还需要更优质的产品。3.牌号6063-T5抗拉强度的标准为175,最低标准,只有符合,才是合格的产品,我们需要合格的产品,还需要更优质的产品。4.医用隔帘含油率≤0.1,耐光色牢度≥5级,胀破强力≥1400kPa,顶破强力≥1550N,我们需求产品及技术参数都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检测指标也咨询过相关检测机构,均可以在招标期限内作出相应的检测报告。关于质疑事项二:1.在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里是有此产品的序号1是该产品,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里的技术参数。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甲方已实际调查才确认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配置。                
    四、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内容一览表中显示采购内容包含:阻燃布帘等内容。                
    五、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要求部分显示分为:窗帘、轨道、医用隔帘、卷帘等7个部分。                
    六、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第三项技术要求响应表显示如下:提供所投住院部窗帘、办公楼窗帘、门诊窗帘布、......检测报告,技术参数全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满分26分,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重要技术参数(产品参数中带★项)每项扣1分,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重要技术参数(产品参数中不带★项)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注:需要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七、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第五项样品评分细则部分显示如下:(1)住院部窗帘(含辅料):(1米*1米)。1)面料手感舒适,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2)面料工艺精致、编织平整均匀,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3)整体视觉效果精美,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2)办公楼窗帘(含辅料):(1米*1米)。1)面料手感舒适,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2)面料工艺精致、编织平整均匀,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3)整体视觉效果精美,由专家进行打分;(0—1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辩称“我方在招标前已实际调查才确认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配置,且从投标响应情况看,至少有5家供应商提供了相应的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满足窗帘的材料成分:聚酯纤维:99.4%,其他纤维:0.6%要求”,“我方招标文件需求满足竞争性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了五份检测报告作为附件证据,经本机关查看,五份供应商的检测报告结果与被投诉人申辩情况一致。投诉人所称“一般市面上的窗帘布,......99.4%含量的窗帘布没有”与事实不符。采购文件中窗帘的技术参数中材料成分所涉及分值仅1分。据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控标”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所称“有理由怀疑专家在对技术要求响应表评比、样品评比中,未持公平公正态度”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被投诉人浦江县中医院申辩意见称:住院部、门诊和办公楼这三个部位的阻燃布帘技术参数要求一样,因此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部分并未对三个部位的阻燃布帘进行区分。因我方对不同部位(办公楼、住院部)阻燃布帘款式要求有部分区别,所以样品分就只设置了该两项。以上申辩内容与本机关核对的采购文件内容一致,并无明显歧义。采购文件的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阻燃布帘的样品数量为一套。评标专家委员会回复称:评审阶段,大部分投标供应商均能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检测报告跟样品是分别两个部分的评分,两者之间是不相干的。我方在评审阶段认为采购文件整体无疑义。据此,根据现有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不成立。 
    2、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浦江县中医院窗帘、隔帘采购项目(编号:XCXGK2023-004)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1月0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赵国兴 
   3、联系电话:0579-8412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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