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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政采字2023JS4号]吉水县景旺三期外线配电工程项目(材料)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吉水县景旺三期外线配电工程项目采购
项目编号:金昌政采字 2023JS4 号



甲方(采购单位):江西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服务单位):江西中天晟源国际科创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4 年 1 月 9 日
吉水县景旺三期外线配电工程项目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吉水县景旺三期外线配电工程项目采购
项目编号:金昌政采字 2023JS4 号
甲方:江西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会
乙方:江西中天晟源国际科创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承诺,甲乙 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的具体内容及技术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签章确 认。
第二条合同标的及质量
2.1 交付货物的质量应符合产品制造厂商有关技术手册、产品说明书 的标准;应符合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规定要求,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应不低于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2.2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是产品原生产厂商制造的,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在采购时提出的需求。不得提供假冒伪劣 产品以次充好,产品标识清晰明确显示是投标文件响应的制造商所提 供的货品(如遇特殊情况,需征得甲方同意)。
2.3 乙方提供货物采用厂商出厂包装,并且符合该货物的包装运输要
求,包括在包装(箱)外侧面按运输规定或安全要求进行运输注意事 项标记,标注好货物的收件人信息。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保护 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2.4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包装(箱)在甲方验收前不得拆封。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9197450.00 元(大写:壹仟玖佰壹拾 玖万柒仟肆佰伍拾元整)。
3.2 上述合同总价已包括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出售合同项目的 一切费用,包括合同货物及其运抵现场搬运、检验、培训、税收、售 后服务等费用。
第四条送货收货
4.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2 个月内,将合同附件所列全部货物 以及随附单证和技术资料等送达至,以甲方出具的收货证明上的日 期为最终交货日期。
第五条货物验收
5.1 由甲方按照合同货物参数及技术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并签署验收 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约定进行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可随机取样送检,产生的 费用由乙方支付。
5.2 对已验收的货物,甲方如发现存在潜在的质量问题,应书面形式 在质量保证期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十日内予
以书面答复(十日内不书面答复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异议)经确认存
在质量问题且属于原厂家更换范畴的,乙方应及时给予免费更换,并
由甲方重新组织验收。
5.3 货物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约定,由甲方和乙方出具最终验收 报告,但该报告不能免除乙方对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 产生的故障或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货物灭失、损坏等风险由乙方
承担。
第六条费用结算
6.1 付款方式:货物提供至合同价款的 50%,支付合同价款至 30%;货物完成供货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60%;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 款的 100%。
6.2 中标单位供货严格按照图纸及采购清单的要求供货。
6.3 质保期:本项目质保期为壹年,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6.4 售后服务:在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提供 7X24 小时即时响应服 务,所有服务方式均为中标供应商上门服务;中标供应商接到用户故 障信息后,必须在 4 小时内对用户所提出的维修要求做出实质性响 应,提供应急策略;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节假日照常服务): 如有需要返工或修复的情况,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由此
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不再向用户收取费用。如果产
品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如现场 24 小时内不能解决问题,应免费用 同样品牌、规格或更高的部件更换到位。否则采购人将自行采取必要
的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经收货验收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或验收不合格且未如 约更换的,或在质保期内经双方确认存在质量问题且在原厂家更换范 围的而未如约更换的,视为乙方未交货,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之 日确定为乙方实际交货日,同时按照逾期交货处理。
7.2 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六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十五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 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三十(30%)的违 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全部损失的,乙方必须按甲方所受 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权利保证
8.1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不存在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专营权等),若发生侵权事件,由乙方负责 处理,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同时按合同总价款百 分之三十(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甲乙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主要包括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政 府征收、政府征用、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情形。9.2 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 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
应协商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9.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时间达二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 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 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 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保密条款
1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直至合同终止后三年内,若事先未得到对方 的书面认可,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双方签订本合同的 事实、本合同内容以及在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各种信 息。
10.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 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所受全部损失的,泄密方还 应按受害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 本合同的订立、有效性、解释、履行、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 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 方应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应向甲方 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1.2 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 益,诉讼或仲裁以及合理的调查费、交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相关 费用。
11.3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1.4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11.5 本项目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吉水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2024 年 1 月 9 日
乙方(盖章):江西中天晟源国际科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阳明珠支行 银行账号:36050110282500000848
签约时间: 202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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