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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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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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徽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XKCY6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龙龙
单位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立扬路扬集行政村张马寨 35号
经查,你公司在2023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观堂镇张各村以工代赈道路建设项目(项目编号BZQC2023CG032号)存在无故弃标的行为。
主要证据:1.中标通知书、2.安徽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弃标申请函。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17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亳州市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 址: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行政服务中心303室
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3日
当事人:安徽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XKCY6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龙龙
单位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立扬路扬集行政村张马寨 35号
经查,你公司在2023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观堂镇张各村以工代赈道路建设项目(项目编号BZQC2023CG032号)存在无故弃标的行为。
主要证据:1.中标通知书、2.安徽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弃标申请函。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17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亳州市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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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行政服务中心303室
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