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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提升改造工程(一期)二标段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安平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提升改造工程(一期)二标段已由安平县行政审批局以安审批投资(2022)61号批准建设,以安审批招标(2022)28号核准招标,项目业主为安平县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安平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提升改造工程(一期)二标段
2.2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为3个标段:
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工程
二标段:空调工程
三标段:弱电工程
2.2建设地点:安平县。
2.3主要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本项目用地面积 5650 ㎡,改造建筑面积 4910 ㎡(其中包含主楼建筑面积 4830 ㎡、门卫建筑面积 80 ㎡),建筑基底面积 1850 ㎡。 包括改造主楼外檐立面面积 3000 ㎡;改造屋顶檐口长度 170 米;增加电梯一部和空调设施;室外道路硬化面积 2600 ㎡;室外绿化面积1200 ㎡;室外新建围墙长度 300 米;配套建设供排水、照明、电力、网络、采暖、消防、室外综合管网等。业务技术用房主要设置:指挥中心、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环境安全保卫大队、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情报中心、巡警大队、特警大队、治安管理大队、档案室、枪械室、询问室、会议室、训练场馆、警务接待大厅等。
2.4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5质量标准: 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2.6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二标段:
投标人须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且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工程。
本次招标设立信用查询,查询地址为“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不存在不良记录;(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情况相关页面截图打印页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本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23年 9月26 日00:00至2023年10月8日11:59时(北京时间)。在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站及”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如未从”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0 月17 日上午9 时,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在“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hebztb.com/)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若由于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电子文件而导致投标失败,责任自负。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
7.特别说明:本项目采用“双盲”评标方式,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编制及评审,即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时屏蔽投标人名称等信息,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安平县公安局
地    址:安平县网都东街26号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大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恒大绿洲19号楼2107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郑重公告: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 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 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7个方面开展: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七)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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