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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西湖北路(资中路-虎形山路)污水处理工程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邵阳市北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  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邵阳市西湖北路(资中路-虎形山路)污水处理工程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邵阳市西湖北路(资中路-虎形山路)污水处理工程   。
2. 工程地点:  邵阳市西湖北路(资中路-虎形山路)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及区政府自筹资金。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为邵阳市西湖北路(资中路-虎形山路)污水治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现状路面挖除及恢复877.50m2;新建DN600HDPE管60.5m,现状污水管道清淤1234.8m,新建混凝土井4座、DN600PE管73.73m、DN100PE管474.7m,新建检查井3座;混泥土挡土墙155.48m, 新建一体化提升泵站1座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 ;
6. 工程承包范围:  对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移交、保修及后续服务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面负责。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上指定工作内容的施工安装工作及保修服务。
2).采购:除甲方指定的材料和设备外的所有建安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3   年 9  月  6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023   年 9  月 8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3   年 10  月 2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标准图集、国家及行业设计规范要求和满足现场施工需要,且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3)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设备及材料符合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和相关要求。
4)施工保修要求: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及其他相应的有关规定实行工程保修。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定价方式
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人民币(大写):   贰佰零伍万捌仟零陆元捌角柒分  (¥ 2058006.87元)。
五、付款方式: 按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完成全部工程量 80%后付至合同金额 50%,项目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金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预留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汤最清   。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本项目招投标书;
(3)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九、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09  月 08  日订立。
十、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北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订立。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签字盖章时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51174590993XH  
地址: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87号地东北转角B栋综合楼三楼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宝城支行                 
账号:   4300151036505250425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说明:“通用合同条件”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通用合同条件”。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无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承包人在项目投标时应充分了解项目用地情况,并据此周密布置需占用的红线内外临时用地。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拆除其相应的临时设施。如施工中需在红线外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范》及地方相关现行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无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图纸;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发包人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发包人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不超过合同价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施工所用电源、水源接至施工现场,由乙方负责,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由承包方记录,一式两份并盖章留存   。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根据甲方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工作。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后一周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各两份。按甲方要求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报送已完施工进度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乙方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自费承担此项工作及相应设施。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乙方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甲方办理质监、安监及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做好施工水电设施安全工作。
(6)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完成工作应赔偿甲方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7)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8)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乙方或其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但由于非乙方原因所造成的除外);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由乙方承担。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方式在签订合同前递交。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汤最清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二级建造师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湘243101013406    ;
联系电话:      13007396599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应每月满勤在岗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照情形另行约定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未经发包人允许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不允许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开工前3天内。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安排项目部人员。同时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规定,按相关规定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项目成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任职。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开工前3天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未经发包人允许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情形擅自更换关键人员,一经查处,立即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予以处理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施工时期现场管理关键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开的情形,需提前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离开  。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路灯、通信、消防、燃气、电梯、交通信号等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及材料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    。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为   /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   /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按照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除按验收标准返修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检测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与检测机构衔接,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检、试验。承包人同时负责按规范要求管理以及收集整理检测资料。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合格部分的检测费用。
本工程实行监理制,全权委托监理人对质量实行控制管理,行使质量否决权,并以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作为质量检查和评定依据,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时,承包人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等会同验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藏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作业。如监理工程师未按照约定时间进行验收,承包人对工程进行隐蔽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责任。如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行隐蔽或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由直接用人单位承担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不得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凡施工现场出现的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全责。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承包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人将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并根据实际影响处相应惩罚。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行业规范及地方条例严格执行,并在工程交工前,负责对建筑物及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合同签订后7日内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详见施工组织设计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根据合同工期及发包人要求进行调整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因发包人书面要求造成设计图纸变更引起关键施工路线的延误、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返工而造成关键施工路线的延误经发包人认可变更,竣工日期不变。因承包人原因,计划中关键路线及关键路径如发生变化,竣工日期不变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提交一式两份项目进度计划,进场开工一周内提交。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以周报形式,每周四上报进度情况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工程逾期实际发生后,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引入其他施工力量,且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根据实际竣工验收情况另行约定确定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按具体原因另做约定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接到发包人离场通知后15日内,除了经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需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每拖延1天按5000元的违约金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期间发生水电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根据国家和省内相关规定,按二年期执行,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内扣除。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3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5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5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根据国家和省内相关规定,按两年期执行,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包含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3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鼓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但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本合同为总价限额合同。合同价格范围为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发中标通知书金额,但不可预见费除外。具体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承包其他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管理费、工程保险费、财务费以及税金等,承包人应当在总价限额合同价格内完成本项目承包范围内及的发包人批准内容(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等),除合同条款有明确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再另行调整,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以下情况除外:(1)发包人指示变更的;(2)因地质条件影响导致实际情况和设计图纸出现差异的;(3)依合同约定的国家及省市对规范或人工工资等做出政策性调整的;(4)主材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的;(5)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变化的。
如发生导致合同价格增减的变更时,计价原则如下:
(1)当变更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中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该部分的综合单价的或者有类似该项目单价的,则变更工程量部分的计价按照承包人中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中的综合单价计价;
(2)当变更的工程项目,在中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没有综合单价或者类似单价,需要重新组价时的计价约定:
A.《邵阳工程造价文件》施工同期或相近期(有同期只采用同期)有相应材料预算价的,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或相近期(有同期只采用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的预算价执行;《邵阳工程造价文件》施工同期或相近期没有相应材料预算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后提出变更项目材料单价,由监理人、发包人调查核实后签认;
B.消耗量按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和 2020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改造加固及维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1〕238号)、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办法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2020]56号)的规定执行;取费(税)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9〕47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9〕61号)一般计税法执行;人工工资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9〕130号)的综合单价执行。
当承包人未按审定施工图纸实施到位时,未实施部分相应同比进行相应扣除并处违约处理。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不允许使用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工程等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及以上,装饰和园林景观及安装工程等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及以上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规定全部调整。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与发包人签约合同价以中标通知书金额为最终金额,若实施过程中非承包人引起的设计变更及签证所产生的费用增减,按合同约定调整。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按13.3变更程序约定内容计价,在竣工结算中予以体现  。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在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范围内,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和估价 。
14.2 工程进度款
14.2.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每月完成工程量后按月书面申请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进度款申请表、当月进度工程量清单  。
14.2.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经监理和甲方签字确认当月完成工程量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结算,经审计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后,付至审计机构审定金额的登录即可免费查看%,3%留作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起至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结清  。
14.3 付款计划表
14.3.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            。
14.3.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           。
14.4 竣工结算
14.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双方另行约定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按照发包人要求另行约定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       。
14.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5 质量保证金
14.5.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5.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退还时间自缺陷责任期终止后且无质量安全问题无息返还。
14.6 最终结清
14.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14.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4天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发的施工、采购问题导致项目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国家强制性要求执行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责任进行购买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地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邵阳市北塔区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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