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2023年第1号)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YZCG-DLT2023089
二、项目名称:禹州市农业农村局购置改厕抽粪车项目(不见面开标)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张某某
地址:开封市龙亭市龙亭区
当事人2:王某某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
四、基本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参与禹州市农业农村局购置改厕抽粪车项目(不见面开标)评标时,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独立评标,出现对该项目投标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结果有误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影响了本项目的成交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结合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第十一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对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理解不同而未按照规定评审的;裁量基准: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禁止参加禹州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退还在该项目中获得的评审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禹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2日
二、项目名称:禹州市农业农村局购置改厕抽粪车项目(不见面开标)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张某某
地址:开封市龙亭市龙亭区
当事人2:王某某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
四、基本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参与禹州市农业农村局购置改厕抽粪车项目(不见面开标)评标时,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独立评标,出现对该项目投标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结果有误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影响了本项目的成交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结合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第十一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对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理解不同而未按照规定评审的;裁量基准: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禁止参加禹州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退还在该项目中获得的评审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禹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