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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韶关市仁化县石塘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示范)(第二标段)施工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2023年度韶关市仁化县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示范)工程施工
标段(包)名称 2023年韶关市仁化县石塘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示范)(第二标段)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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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开始时间
公示结束时间
公示发布时间
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 2023年韶关市仁化县石塘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示范)(第二标段)施工合同
招标人名称 仁化县农田水利工程事务中心 中标人名称 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期限 1 合同签署时间 2023-10-09 10:49:52
合同金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40000 其它形式合同报价

第3节 合同协议书

仁化县农田水利工程事务中心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甲方” )为实施2023年韶关市仁化县石塘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示范)(第二标段)施工(项目名称),己接受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乙方” )对2023年韶关市仁化县石塘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示范)(第二标段)施工(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招标文件
(4)中标的投标文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图纸;
(9)经财政审核的最高限价及其附件;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零壹拾柒万壹仟零肆拾贰元壹角肆分¥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4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承包方式,签约合同价不作为工程计量结算的依据。
4.承包人项目经理:黄瑕。
5.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为90个日历天。(承包人必须在招标工期内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甲方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可以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竣工日期,乙方应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6甲方义务
6.1、发出开工通知。甲方委托监理人按规定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
6.2、协助乙方在作好开工准备工作,接通水、电源和办理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的批准手续,乙方负责用地范围内的场地清理、平整并承担其相应费用。
6.3、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6.4、组织设计交底。甲方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6.5、支付合同价款。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6.6、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6.7、在施工过程当中,帮助协调施工队与周边的关系。
6.8、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
6.9、负责本工程施工期间安全渡汛的统一协调、指挥。
7 驻工地代表
7.1甲方派施工监理为驻工地代表,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权力范围内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乙方按规定搞好试件、材料试压和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负责签证,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7.2、甲方聘请的工程质量监督员有权代表农民,参与工程管理,监督工程质量,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对监督员提出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8乙方义务
8.1、在开工前五天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送交甲方,作为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
8.2、承包人必须听从发包人在安全度汛期间的统一指挥。
8.3、施工现场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由乙方处理。
8.4、及时向甲方提交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计划、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资料、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及监理部门的工作,否则甲方不给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图纸(竣工验收图纸要求实测)和其它竣工验收所需的一切资料(包括工程造价结算书)。
8.5、配合发包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的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并做好相应工作。每月的26日前必须向甲方报送一份工程进度月报表,以便甲方审核工程量的完成情况,没有月进度报表的,不给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不报或迟报工程进度月报表的,视同违约,每次向甲方缴纳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累计三个月未报,进行停工整顿,浪费的工时由乙方负责。
8.6、乙方进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同,若有特殊情况需换人时必须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否则每更换一人发包人将罚款人民币5000元/人。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不能同时离开工地。其中一位离开工地时必须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否则将被罚款人民币500元/天;两人同时离开工地,将被罚款2000人/天。
8.7、工地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在工地施工现场必须挂牌上岗。
8.8、及时缴纳履约担保和工资保证金。乙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需缴纳签约合同价3%的合同履约金;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 ,并到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保证金登记手续,保险金额按照签约合同价的3%计取。如果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或其他劳动纠纷行为,有关部门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8.9、除提供工程建设纸质档案外,还须在合同完工的同时提供二套工程建设电子档案(光盘)。
8.10、乙方应每天做好施工日记。
8.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9. 技术质量要求
9.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织施工。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人可以指示乙方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乙方就近发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2、乙方必须把好材料质量关,提供相应的机械设备,并按规定进行报验。主要建筑材料用砂为机制砂(严禁使用粉砂和含泥质高的沙)、块石为不风化石灰石、碎石为不风化石灰石的破碎石、钢筋和水泥为国标产品。
9.3、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规定的布局断面施工,每一道工序的施工必须经甲方验收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
9.4、整体工程要做到平、顺、直。墙体施工必须有坡度架,浆砌石墙砂浆饱满,做到一层石头一层浆,严禁干砌、空心、戴帽墙等,批挡要光洁,墙体压顶起棱角线;砼墙施工必须装内外模板,必须使用混凝土搅拌机、震动棒等机械,混凝土必须密实没有蜂窝状。
9.5、因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淤泥、建筑垃圾,以及散放在农户田里的建筑材料,由乙方及时进行清理,清理费用自理,没有清理完毕的不予进行竣工验收。
9.6、施工范围内的道路为场内道路,以外的为场外道路,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施工场地内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施工场地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责任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若为承包人的责任,则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费用和赔偿。
10. 乙方承包的任务,不允许转包和分包,如确需分包须与甲方协商并得到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并报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甲方的监督,甲方发现其主要形象上拖进度三天时,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经质监部门确认后,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两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调换施工队伍。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与说明书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的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设计有缺陷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三天内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处理,并办理技术签证。
11. 工程价款的支付
11.1 本工程支付施工预付款。。
11.2 施工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并按以下原则支付和抵扣:
11.2.1 施工预付款支付比例为:按施工合同价(暂列金额或预留金除外)的 30%支付。
11.2.2本工程要求承包人提供与预付款总额30%的预付款保函。
11.2.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凡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11.2.4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从付款期满后之日起计算,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11.2.5 预付款从第一次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
11.3 施工过程中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每月按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含变更及增加工程)申报,承包人必须将《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工程付款申请书》、《施工日志》以及《施工月报》于当月26日前报监理单位核实。经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审定后的工程进度款(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该支付期内因承包人违约而应扣除的管理费),于申报次月支付,因施工单位未及时申报资料所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1.4 每月或形象进度分阶段的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0% 申请支付,其中工程进度款中的15%由发包人单独足额拨付到承包人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足额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工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1.5 措施项目费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拨付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执行,按照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支付。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可扣除承包人金额相当于所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工程管理费。
11.6 变更工程造价必须经监理单位核实,并经发包人核定后方可支付。
11.7 结算审核完成后,于次月支付至审定总造价的97%,剩余3%转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提交了等额质量保证担保或质量保证保险的,于次月一次性结清审定总造价。
11.8 本招标项目缺陷责任期为1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量保证。发包人收到退还申请后,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进行核实。经双方核实且均无异议后,发包人在核实之日起 14 天内将应返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退还承包人。
11.9 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均应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承包人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10 暂列金额(或预留金)支付方式:暂列金额(或预留金)按实际发生在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
11.11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支付方式: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实际发生在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
12. 甲方因生产或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和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造价则按工程增减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结算。
13. 工程竣工验收
13.l、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合施工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施工现场监管记录数据和图片、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13.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三天,由乙方通知甲方到现场检查,并应先通知监理。若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单方完成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不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3、工程竣工前五天,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三十天内进行,并应按期验收完毕。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者,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到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3.4、工程验收,应以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增减变更的书面文件和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组织验收。
13.5、自县级验收合格起一年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保修。
13.6、按《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所规定的一切竣工验收资料由乙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只负责审核和出具有关甲方应出具的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后,乙方如无标准完善的或有效的施工资料,甲方有权拒绝进行工程结算,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4. 竣工结算
14.1 承包人的投标总价为中标价,即为签约合同价。
14.2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工程计量的规定进行计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4.3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下列情形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4.3.1 法律法规变化
14.3.1.1 基准日之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最新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注:本招标文件所称“基准日”,均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第一章第二节“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28天,基准期按《韶关或仁化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执行。
14.3.1.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本章第14.3.1.1子目中的法定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发布新规的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14.3.2 工程量偏差或变化
14.3.2.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工程量偏差或变化在15%以内(含15%)的,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偏差或变化超过15%的,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对于合理报价的清单项目,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 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原综合单价 为基价调低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原综合单价的 3 %;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原综合单价 为基价调高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原综合单价的 3 %。
对于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中标人须知”第4.2条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照以下方法调整:以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子目相对应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14.3.2.2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章第14.3.2.1子目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14.3.3 工程变更
14.3.3.1 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化时,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如果被采用的项目属于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中标人须知”第4.2条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按照以下方法调整:以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子目相对应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但如果被参考的类似项目属于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中标人须知”第4.2条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按照以下方法调整:以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子目相对应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中标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中标下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依次参考佛山、清远、河源、东莞等广东省内地区信息价、厂商询价、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4.3.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按照本章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章第14.3.3.1子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并考虑中标下浮率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后的金额×中标下浮率。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4.3.3.3 当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14.3.4 项目特征不符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并按本章第14.3.3目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4.3.5 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14.3.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应按照本章第14.3.3.1子目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4.3.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章第14.3.3.2子目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4.3.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章第14.3.3.1子目、第14.3.3.2子目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4.3.6 物价变化
14.3.6.1 合同履行期间,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发生变化时,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人工费(以下简称“中标人工费”)等于或超过施工当月经动态调整后的定额人工费,该清单项目中标人工费不予调整;如果中标人工费低于施工当月经动态调整后的定额人工费,该清单项目中标人工费可以调整,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结算人工费调整公式为:
结算人工费=中标人工费×F1
式中,F1为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
2.3.6.2 本工程约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跌风险幅度值A为 5% 。合同履行期间,当《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跌幅度等于或低于A值时,该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不予调整;超过A值时,其超过部分可以调整。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a.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以下简称“中标单价”)低于基准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对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以下简称“基准单价”),该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b.如果中标单价高于基准单价,该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c.如果中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该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以上公式中,F1为中标单价;F0为基准单价、指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控制价审定当月发布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 F2为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A为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跌风险幅度值。
14.3.6.3 合同履行期间,当《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发生变化时,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并列入合同价款。
14.3.6.4 本工程约定,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涨跌风险幅度值B为 10% 。合同履行期间,当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涨跌幅度等于或低于B值时,该施工机具台班单价不予调整;超过B值时,其超过部分可以调整。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a.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施工机具台班单价(以下简称“中标单价”)低于基准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对应施工机具台班单价(以下简称“基准单价”),该施工机具台班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b.如果中标单价高于基准单价,该施工机具台班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c.如果中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该施工机具台班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以上公式中,F1为中标单价;F0为基准单价;F2为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施工机具台班单价;B为合同约定的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涨跌风险幅度值。
14.3.7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或预留金)
14.3.7.1 暂估价项目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节“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5条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工程设备供应商)后,将专业工程合同价款(或材料单价、工程设备单价)取代相应暂估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结算时暂估价(若有)中所列的材料(设备)数量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中标人须提供材料(设备)的发票及购销合同,以实际采购单价为结算价,但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单价。
14.3.7.2 暂列金额(或预留金)由发包人掌握和使用。暂列金额(或预留金)按审定后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额(或预留金)计算,招标人提供一笔固定费用统一报价。暂列金额(或预留金)项目若有发生,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节“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6条的规定确定材料供应商(或工程设备供应商、服务供应商)后,材料(或工程设备、服务)的合同价款从暂列金额(或预留金)中支付。暂列金额(或预留金)扣除已发生的暂列金额(或预留金)项目合同价款、已发生的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调整价款、已发生的索赔以及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后,余额(若有)归发包人所有。
暂列金额(或预留金)用于以下情形:(1)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国家政策性人工价差调整;(3)当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指钢材、商品砼、水泥、砂、石,或经双方认可的其它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变化超过5%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化超过10%时,招标人或中标人材料价格可调整5%以外的部分、施工机械使用费可调整10%以外的部分。(4)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5)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施工局部调整或施工技术工艺调整或应急工作需要发生的工程量。(6)配电房、发电机房及水泵房等设备房位置调整或采取减振降噪排烟处理等措施(目前尚未出具变更图纸)的相关调整增加费用。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3.工程付款办法”有关条款进行结算。
14.3.8 预算包干费: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包干费按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7%计算,预算包干内容包括:施工雨水、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槽)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米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等。2.市政工程预算包干费按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6%计算,预算包干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m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和二次加工基地设施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己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包干的内容不再依据方案或签证计算费用。3.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包干费按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6%计算,预算包干内容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树穴内的泥浆清除;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工程成品的保护;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日间施工照明增加费;完工后的场地清理。4.安装工程预算包干费按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10%计算,预算包干内容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m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槽)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m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等。对于以上预算包干内容,承包人不得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等要求。对此类要求,发包人不作任何考虑及答复。
14.3.9 其余事项(如不可抗力、索赔、现场签证等)的调整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执行。
14.4 凡将引起合同价款调增的事项,承包人必须于拟实施14天前,将详细的报价书(含拟实施项目名称、变更部位、理由、预计造价等)报监理单位审核和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4.5 承包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等要求。对此类要求,发包人不作任何考虑及答复。
14.6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漏报、错报或少报的清单项目,其价格均视为已经包含在其它清单项目中,竣工结算时不得重新组价和调整。
14.7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和受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14.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在使用前必须将材料(或工程设备)样板、材料合格证明(或产品合格证书)、材料(或工程设备)检验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审定并确定价格后,承包人方可采购和使用。如果在交货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货不对板,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有权拒用,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9 暂估价的结算原则:本工程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其结算原则按招标文件第三章“2工程结算原则”有关条款进行结算。各部分暂估价的结算价不得超过暂估价。其中,渣土弃置消纳费的结算原则:渣土弃置消纳费的收费标准暂按干渣土每立方米8元计取,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在统一报价范围内进行结算,结算时提供发票、土渣工程量、实际运距等作为依据。
14.10 暂列金额(或预留金)的结算原则:暂列金额(或预留金)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工程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发包人的要求(注:必须要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导致发生设计变更或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其工程量按实调整,其造价调整按招标文件第三章“2工程结算原则”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暂列金额(或预留金)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4.11“预算包干费”的结算方式
“预算包干费”的结算方式: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按照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6%计算,土建工程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7%计算,安装工程按照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10%计算,包干使用。
15. 奖罚
15.1、逾期罚款:乙方逾期竣工,从逾期一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每天按合同价款的1‰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16. 违约责任
16.1、甲方不按期拨付工程款,从超过 十五 天次日起,按拖欠数额,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结清之日,停工期间的窝工和其他损失按实由甲方承担。
16.2、一方逾期结清或退回工程尾款者,从逾期十五天次日起,按应结清或退回数额,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对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17. 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18.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9. 其他事项及补充条款
19.1、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9.2、乙方应加强防火、防盗、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遵守和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和深夜施工等的规定,否则导致造成的损失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或追究赔偿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9.3、乙方在招标标书中的各项承诺书要按时履行和兑现。
19.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0.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交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然失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正本两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正本、贰份副本合同。
21. 附件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


(以下空白)


(本页为双方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 仁化县农田水利工程事务中心 承包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地 址: 仁化县新城路24号 地 址:仁化县五谷村1号一、二层
电 话: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0751-6350266 传 真: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仁化支行
帐 号: 账 号:4472 4001 0400 16910
帐户名称: 帐户名称: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 年9月6日 2023 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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