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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黔南州晨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栋
地址:都匀市文峰家园
被投诉人1: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开怀街道
联系人:郑守利
被投诉人2:贵州鑫昌弘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凯里市未来城城市之门
联系人:吴昌贤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公安三级网及部门专网线路租赁(B包)二次”(项目编号:XCHZB2023-0019-1 )采购活动,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3年8月1日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8月8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以基站服务作为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警务通业绩不完全满足本次项目需求。
 本局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副本,对该项目招标资料进行了认真研判核实了相关情况,审理查明:
针对投诉事项1:该项目的核心服务要求一是专网线路租赁,二是警务通服务,因公安工作的特殊性,需确保在偏远地方仍能使用警务通办案,而5G基站的数量直接影响信号的覆盖率和强弱程度,评分标准中以基站数量作为加分项是符合该项目服务特点的,但其设置的分值分差过大,分值设置应视项目实际需求,有规律且分差不宜过大,否则,有可能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针对投诉事项2:该项目评分标准商务部分要求供应商提供2021年至今完成的警务通项目业绩,该评分标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之一: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成立,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公安三级网及部门专网线路租赁(B包)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CHZB2023-0019-1 )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财政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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