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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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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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石嘴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D6402000141001855
二、项目名称: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2023年视频图像智能化前端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210号联通大厦
被投诉人2:宁夏翔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北路191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后海路16号移动阅海大楼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对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提供重庆紫光华山智安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人脸抓拍机、智能球型摄像机、球型摄像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所投摄像机产品均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偏离表及配套检测报告存在P图、修改嫌疑,恶意谋求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查阅本项目采购档案,并实地核验检验报告和组织专家论证,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1:经查验,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紫光华山智安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人脸抓拍机、智能球型摄像机、球型摄像机检测报告与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存档报告一致,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专家论证,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所投摄像机产品均满足招标文件,摄像机产品检测报告与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存档报告一致,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D6402000141001855
二、项目名称: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2023年视频图像智能化前端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210号联通大厦
被投诉人2:宁夏翔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北路191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后海路16号移动阅海大楼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对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提供重庆紫光华山智安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人脸抓拍机、智能球型摄像机、球型摄像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所投摄像机产品均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偏离表及配套检测报告存在P图、修改嫌疑,恶意谋求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查阅本项目采购档案,并实地核验检验报告和组织专家论证,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1:经查验,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紫光华山智安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人脸抓拍机、智能球型摄像机、球型摄像机检测报告与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存档报告一致,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专家论证,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所投摄像机产品均满足招标文件,摄像机产品检测报告与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存档报告一致,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石嘴山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