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金桥港口服务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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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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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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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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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池州金桥港口服务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公告
池州金桥港口服务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池州金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0日
标的名称 | 池州金桥港口服务有限公司49%股权 | 标的编号 | N0122GQ230027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10月30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
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标的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池州金桥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14幢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魏来忠 | ||||||
成立时间 | 2020年8月12日 | 注册资本 (万元) | 10,000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41702MA2W3J3A9X | 所属行业 | 水上运输业 | ||||||
经营范围 | 内河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内河货运港口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物流代理服务;港口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人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池州金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
内部决议 | 股东决定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00 | -0.80 | -0.8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478.56 | 1,485.27 | -6.71 | |||||||
审计机构名称 | 未经审计 |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3年9月30日 | 0.00 | -7.16 | 0.7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1,690.42 | 1,696.36 | 9,994.06 | ||||||
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3年8月31日 | 0.00 | -5.86 | 2.07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1,690.88 | 1,695.52 | 9,995.36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池州市鸿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号 | 池鸿瑞评字(2023)第06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8月31日 | 核准(备案)号 |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
11,925.88 | 1,695.52 | 10,230.3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012.88 | ||||||||
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池州金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41702748944298F |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石台路448号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00%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股东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池州金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公开转让持有的池州金桥港口服务有限公司49%股权,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池州金桥港口服务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池州市贵池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池州市贵池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
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含文号) | 池州市贵池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池州金桥港口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有关情况的批复》(贵国资(2023)62号) | ||||||||
特别告知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不涉及)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是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设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成员3名,由转让方推荐2名,受让方推荐1名,董事长由转让方推荐人员担任。 (2)标的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转让方推荐人员担任。 (3)标的企业设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层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经理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财务总监1名,总经理为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中,财务总监由转让方推荐、副总经理由转受双方各推荐1名、码头建设期总经理由转让方推荐、码头运营后总经理由受让方推荐。 (4)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其他事项具体以标的企业新《章程》为准。 2、关于秋浦港区殷汇公用码头项目安排 秋浦港区殷汇公用码头项目已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建设规模及内容为项目设计年吞吐量650万吨、远期900万吨、新建9个500吨级(水工结构兼顾1000吨级)通用泊位及3KM的疏港道路,项目总投资为61,000.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贵池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020-341702-55-03-004069)。标的企业系转让方为建设秋浦港区殷汇公用码头项目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并已开工建设,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同意标的企业继续承继秋浦港区殷汇公用码头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并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殷汇公用码头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3、资格审查 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由转让方、转让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合格的意向受让方。 4、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标的企业新《章程》。 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1)如受让方采取“一次性付清”支付转让价款方式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2)如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支付转让价款方式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首期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并对剩余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提供其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转让方须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其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书面证明),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6、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清产核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5,020.00万元人民币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支付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按照选择的价款支付方式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1、受让方以“一次性付清”支付转让价款方式: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受让方以“分期付款”支付转让价款方式: (1)首期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3,000.00万元(且首期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对剩余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提供其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2)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转让标的剩余转让价款。 (3)受让方应于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的当日向转让方支付自首期款付款截止日至实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日期间的对应剩余价款的延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4)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延期付款期间利息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营利法人。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应提供不低于3,00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证明。 银行存款证明开具应符合如下要求: (1)相关银行存款证明对应的资金应存至意向受让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证明中存款余额对应的日期应在本项目的公告期内,且在意向受让方按相关要求办理完毕本项目报名手续前; (3)若银行存款证明系不同银行出具,则银行存款证明余额对应的日期应为同1个工作日。 | ||||||||
标的交割 | 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公告其他披露内容中“1、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2、关于秋浦港区殷汇公用码头项目安排”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3、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标的后,受让方同意标的企业无条件保障并满足转让方及其分子公司的仓储、装运需求,且仓储、装运价格不得高于池州本地市场平均价格。 4、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至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不论标的企业盈亏状况如何,均不再调整标的的转让价款;自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至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的损益,由受让方按受让的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 6、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完全知悉标的企业现有全部债权、债务情况,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由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5,020.00万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殷汇公用码头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草案)、标的企业新《章程》(草案)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本标的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如根据意向受让方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 ||||||||
交易指南 | 竞价须知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
交易方式 | 1.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自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24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 | 报名手续 |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1,500.00万元人民币。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6)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7)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
附件下载 | | ||||||||
联系方式 | 标的咨询 | 周经理(0566-2023567)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3117532)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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