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中标项目 >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CTZB-2023060019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地质院职工安全防护用品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路蒙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503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地质院,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98号,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01-1706房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明辉街388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路蒙实业有限公司对浙江省地质院职工安全防护用品政府采购项目(编号:CTZB-202306001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路蒙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磋商小组回避了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恶劣行为!为了骗取中标,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节能环保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均是其伪造的,缺乏真实性。在我方质疑提出后,原磋商小组对此项评分仅仅做了减分纠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前述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应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中标无效!事实依据: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产品节能环保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真实性,我方在质疑提出后,原磋商小组对此项评分做出了复核并给予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得分条件,做了减分纠正,磋商小组回避了材料真实性的认定。磋商文件的评标顺序是先评商务技术部分,最后依据报价算出综合得分。提交虚假材料的主观目的是不能保证主观分值的情况下,先拉高客观得分,在不能确定价格分的情况下,在商务技术分上占领先优势。最终目的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而不是磋商小组减分后不影响最终结果的非公正性处理(附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事项2: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隐瞒了近三年欠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记录,在相应文件里做了虚假承诺,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其隐瞒欠税记录及所作承诺对采购人形成误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事实依据:附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投诉事项3:磋商小组组成人员:范金连,曹丽勤,宋旦杰(采购人代表)。其中,采购人代表宋旦杰以专家身份参与了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采购人应终止此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事实依据:https://zfcg.czt.zj.gov.cn/luban/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Q2FvdL5fO99NGsZyFgPR9A%3D%3D&utm=luban.luban-PC-37000.979-pc-websitegroup-zhejiang-secondPage-front.16.376ccd802dd711ee97c977f2a638d523(附图)。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投诉事项4:宋旦杰(采购人代表)直接参与项目评分,在评标当天两名专家以上离开评标室外走廊抽烟聊天,同时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是地质院系统原合作单位,在磋商文件起草中参与了技术指标拟定。宋旦杰做为评审专家违法评标工作纪律,存在倾向和误导其他专家评分,泄露评审情况的客观机会和动因,影响了供应商的商务技术主观评分,直接影响了评标结果,破坏了政府采购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损害了政府采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政府廉政建设,破坏了评比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对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实依据:请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调看评标当天影像记录。询问宋旦杰(采购人代表)与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沟通记录(附图)。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投诉事项5: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技术评分中:1、关于夏季防晒衣/夏季速干裤检测数据的真实性;2、冲锋衣面料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上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3、所有检测报告与提供的样品是否一致;4、检测报告二维码扫描出来的信息是否与应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图片内容原件是否-致,是否有篡改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内容。事实依据:1、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该项评分中三位专家都给予了满分,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本厂无防晒衣、速干裤、防寒服(冲锋衣)生产线,在招标文件中防寒服(冲锋衣)要求的技术指标项中,目前能达到要求的只有戈尔面料才可以满足。在检测指标冲锋衣表皮耐水压指数≥10000mm,透湿性能≥9000mm中;具备检测能力和设备的机构中了解到有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原磋商小组成员有采购人代表参加了评分,有倾向和误导性。3、评标专家违反了评标工作纪律,有两人以上同时不在评标室的记录。磋商小组以偏离了正常的公信力,我方要求重新核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投诉事项6: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不具备地质包和工作鞋的资质。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企业承诺里标明了其地质包和工作鞋是制造商和品牌商,在磋商文件明确规定了地质系统户外工作作业用品的标准,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只提供了购销合同案例,其销售的包产品也非地质系统相关产品和采购需求中要的技术规定的产品。并不能说明其有生产制造能力,对其承诺的制造商未做实质回应,磋商小组认可了他们的对我方质疑的回复,保护了其候选供应商的合法性,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依据:附图。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诉请求:1.请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成立专家组核验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提交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真实性;2.核验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产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①检测报告二维码的有效性;②检测报告是否为采购文件发出后的检测日期;③检测报告显示的技术指标参数是否符合评分要求。)3.调看2023年06月26日评标当天的影像记录,判定采购人代表是否有倾向性引导。投诉人杭州路蒙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辩: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服装以及鞋、包未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我公司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复核发现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内提供的产品节能环保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上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产品只是不在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范围内和品目清单范围内,不满足规定的得分条件,属于原评审过程中评审失误的现象,故我公司按《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原磋商小组对此项进行纠正。针对投诉事项2答辩:《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我公司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现场对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信用记录就上述规定的渠道查询网站进行了查询并留存了查询记录,网站查询显示并未有该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税收违法记录及欠税记录,因此,磋商小组认定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要求。针对投诉事项3答辩:1.本项目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范金连,曹丽勤(组长)是以推荐抽取的方式产生,宋旦杰是作为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审并不是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本项目的评审,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文件规定:进一步优化评审管理,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综上,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符合政府采购之规定。2.宋旦杰作为采购人代表身份证明详见浙江省地质院政府采购活动现场授权意见确认书。3.该投诉事项已超出杭州路蒙实业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上的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针对投诉事项4答辩:1.经我公司查看当天评标监控录像,未出现上述所说的“在评标当天两名专家以上离开评标室外走廊抽烟聊天”的情形。宋旦杰作为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本项目评审工作符合政府采购之规定,不存在采购人代表误导专家评分的情形。投诉人仅以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是地质院系统原合作单位来判定参与了技术指标拟定,缺乏事实依据。2.该投诉事项已超出杭州路蒙实业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上的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针对投诉事项5答辩:我公司组织原磋商小组对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纸质原件样品检测报告和响应文件内提供的样品检测报告进行查验复核,经原磋商小组查验,该单位提供的纸质原件样品检测报告的二维码均有效且通过扫描显示的检测报告内容与其提供的电子响应文件中的检测报告内容均一致,该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均符合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规定的检测报告要求。针对投诉事项6答辩:我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上提供了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案例以及该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函,证明函上显示的背包制造商为爱蒙思,可以证明其有生产制造能力。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资料、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原磋商小组复核报告及签到表、浙江省地质院授权意见确认书、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样品检测报告原件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地质院辩称:我院是根据中央和省委编办批复于2022年5月24日揭牌成立,由省属地勘事业单位事企分离改革后重组的正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今年是新体制运行的首年。为保障院职工生产安全,我院于3月24日制定《浙江省地质院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用品(用具)配备办法》,于4月14日经院党委会同意后启动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及发放工作方案,成立了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和发放工作组,由院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任组长,办公室、党群工作处、科教处、财务资产处指定人员组成,院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工作,对安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全过程进行监督。经采购和发放工作组共同商定,从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选定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采购的代理机构。我院对整个采购程序进行了自查,整个程序符合规定要求。我院着重就涉及院职工宋旦杰的投诉事项(投诉事项4),调取评标当天监控录像进行核查,答复如下:经我院查看当天评标监控录像,情况为:26日上午9:00开始,结束时间为下午3:00。开始前评审专家和监审人员均上交了手机等通讯设备。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严守评标纪律,无任何倾向误导其他评标专家的行为。杭州路蒙实业有限公司对宋旦杰的投诉毫无事实依据,纯属臆测诬蔑,严重扰乱我院正常工作节奏,损害宋旦杰同志声誉,请贵处调取监控核实,以正视听。同时我院保留追究杭州路蒙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责任的权利。
    相关供应商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投诉人无证据证实我公司提供的节能环保证书、环境标书产品认证证书系伪造的虚假材料,相反上述证书均由杭州宏盛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认证,并可在以下网站进行查询,(附图)。以上公开信息均可查阅,投诉人捏造事实,该投诉系不正当理由,不能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首先该软件是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集合数个平台基础上企业信息查询工具,它是一个付费采购之后的推广平台,并不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和真实性。其次,我公司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关于资格文件的要求(3.2.1),提供了符合条件的声明函,即: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uw.ccgp.goy.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声明函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虚假承诺”,处罚更是无法成立。关于欠税证明如下附件:(附图)。针对投诉事项3、4答复:我公司并不知情。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我公司按照采购方的要求,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报告已经通过专家评审,无须开展重新检测。当然招标代理公司也对我公司提供的纸质原件样品检测报告包括检测机构,都进行查验复核,确认所提供的纸质原件样品检测报告的二维码均有效,且通过扫描显示的检测报告内容与其提供的电子响应文件中的检测报告内容一致,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均符合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规定的检测报告要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无视政府采购的程序要求,不应得到支持。针对投诉事项6答复: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标准可以简单概括为:鞋子需要高帮、防滑、防水的设计。地质包要求双肩、可携带多种野外作业工具的设计。根据我公司提供的材料,类似的鞋包都有现有的成功案例。投诉人再次就我司不具备生产制造能力,明显属于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供应商。何况,我司享有注册的国际25类别商标、我公司也完全享有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产品范围的品牌,该品牌也涵盖鞋、包类产品,包括本次采购范围的冬季防寒鞋和地质包。这里与我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劳动保护用品生产,与本项目为安全防护用品采购相适应,从而可以证实我司具备相关生产能力。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明确列明“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为禁止行为,因此不能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不含包类、鞋类制造就认为供应商没有生产能力。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质疑函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相关供应商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了无欠税证明、中国绿色节能环保产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CTZB-2023060019),2023年6月2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26日09:30开启响应文件,共有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路蒙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响应,同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函》显示,质疑事项1: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量的真实性。事实依据:磋商文件P46中【证明材料2】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及其相关的充分的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应如实、完整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声明企业类型。否则不予认可。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从业人员人数为290人,企查查上所公开披露的企业人数仅为30人。质疑事项2: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冬季防寒鞋、地质包制造商及品牌真实性。事实依据: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防寒鞋、地质包制商名称为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企查查上经营范围显示,不包含包类、鞋类制造,且该公司所申请的商标中国际分类25类商标中不包含包类。质疑事项3: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资格文件中“符合资格条件的声明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事实依据:在采购文件P3中供应商资本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企查查中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有税收违法记录及欠税记录。质疑事项4: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技术评分中1、关于夏季防晒衣/夏季速干裤检测报告的真实性;2、冲锋衣面料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上的真实性;3、检测报告与提供的样品是否一致。事实依据: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检测报告评比中三位专家都给予了满分,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本厂本身不生产防晒衣、速干裤、防寒服(冲锋衣),在招标文件中防寒服(冲锋衣)要求的技术指标项中,目前能达到要求的只有戈尔面料才可以满足。在检测指标冲锋衣表皮耐水压指数≧10000mm和透湿性能≥9000mm中,具备检测能力和设备的机构中,了解到有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质疑事项5: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真实性。事实依据: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中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评分中为满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不到该单位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的相关证书。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复核,复核报告显示:在本项目的原评审过程中,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中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评分项得分均为满分1.0分,经原磋商小组对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内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查验复核,发现该单位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上述证书不符合得分条件,存在评分差错,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中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评分予以纠正,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该项得分应由1.0分减至0.0分,该单位的技术商务得分应由69.00分减至68.00分,总得分应由97.02分减至96.02分。根据上述纠正后的结果,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总得分在本项目的所有响应供应商中总得分为最高分,不影响原先最终的中标结果。经原磋商小组对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纸质原件样品检测报告进行查验复核,该单位提供的纸质原件样品检测报告的二维码均有效且通过扫描显示的检测报告内容与其提供的电子响应文件中的检测报告内容一致,该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均符合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规定的检测报告要求。经复核,该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原件上的检测机构是由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针对投诉人质疑事项,回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根据你公司在质疑函中提供的关于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企查查页面显示的员工人数数据,该软件是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集合数个平台基础上的企业信息查询工具,它是一个付费采购之后的推广平台,并不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和真实性,其查询页面显示的员工人数有相应的附注:“该数据来自公开披露的企业员工人数,包含且不仅限于非上市企业的工商年报披露的社保参与人数/从业人数、上市企业的上市公告披露的合并报表的员工总数(其中在境外上市的大陆运营实体公司数据来自其对应上市公司披露的员工总数)以及其他公开数据来源。”企查查的数据并未注明时间,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要求供应商填报的数据为上一年度数据,因此这两个数据不能相提并论。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符合财政部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质疑事项涉及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我公司在质疑处理期间与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就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人数进行确认其真实性,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书面回复确认自身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员人数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声明。因此应认可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按规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属政府采购项目,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质疑函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即使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数据不真实,但未改变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综上所述,你公司以企查查网络平台上所公开披露的企业员工数据来评判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量的真实性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2:因质疑事项涉及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故我公司按《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二十条规定将质疑函副本抄送该单位,该单位就质疑事项所涉内容作出了相关书面说明,我公司根据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现作如下答复:(1)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国际25类别商标是附有子条目的,其中2507为鞋类的商标,所以并不存在鞋类品牌的问题。(2)品牌与注册商标并不是对等的概念,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采用公司字号完成了部分类别商标的注册,还有部分商标正在申请,而未注册商标只是不受商标法保护,并不影响自有爱蒙思品牌的存在,故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完全享有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产品范围的品牌,该品牌也涵盖鞋、包类产品,包括本次采购范围的冬季防寒鞋和地质包。(3)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了与本次采购的地质包相似的业绩证明以及用户单位的证明函证明其具有生产能力进行制造。(4)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劳动保护用品生产,与本项目为安全防护用品采购相适应,具备相关生产能力。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明确列明“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为禁止行为,因此不能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不含包类、鞋类制造就认为供应商没有生产能力。本项目属政府采购项目,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质疑函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综上所述,你公司以企查查上经营范围显示不包含包类、鞋类制造和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申请的国际25类商标中不包含包类来评判该单位的冬季防寒鞋、地质包制造商及品牌的真实性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3:《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我公司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现场对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信用记录就上述规定的渠道查询网站进行了查询并留存了查询记录,网站查询显示并未有该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税收违法记录及欠税记录,因此,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资格文件中“符合资格条件的声明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规定和《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因此,你公司质疑函上提供的企查查平台上关于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金额未达到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范畴。本项目属政府采购项目,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质疑函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综上所述,企查查平台渠道不是政府采购规定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企查查平台上关于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金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且非近三年的处罚信息,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4:你公司在此之前未在采购文件的质疑阶段针对防寒服(冲锋衣)要求的技术指标项提出质疑,我公司认为你公司已接受采购文件内容,且你公司提出目前能达到要求的只有戈尔面料才可以满足,也未提供事实依据,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组织原磋商小组对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纸质原件样品检测报告进行查验复核,该单位提供的纸质原件样品检测报告的二维码均有效且通过扫描显示的检测报告内容与其提供的电子响应文件中的检测报告内容一致,该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均符合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规定的检测报告要求。经复核,该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原件上的检测机构是由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你公司请求对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投标样品进行重新检测,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已于2023年6月26日发布,成交供应商为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且我公司已按规定对该单位的样品已进行封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故你公司提出的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项目属政府采购项目,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质疑函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综上所述,你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5:我公司按《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原磋商小组对此项进行复核并纠正,复核发现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内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得分条件,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该项得分应由1.0分减至0.0分,该单位的技术商务得分应由69.00分减至68.00分,总得分应由97.02分减至96.02分。根据纠正后的结果,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总得分在本项目的所有响应供应商中总得分为最高分,不影响原先最终的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为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本项目属政府采购项目,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质疑函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我公司工作人员在本项目评审活动中未及时发现评审小组评分错误,我公司对此深表歉意,在今后工作中定会加强对各评审小组成员评分记录的审查工作,落实审查责任,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三、采购文件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采购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二部分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
序号
名称
参考颜色
款式要求
面料成分
克重或经纬密度
纱支
其他及功能要求
1
冬季防寒服
橘黄
冲锋衣,采用带帽双层可拆卸设计,外层为功能层,高透气膜、飘纱复核;内层为保温层。工艺:车缝全封胶。
LOGO:成交后,采购人提供LOGO图案,具体设计、制作、排版由供应商完成。
1)表皮:100%聚酯纤维(3层压胶),耐水压指数≥10000mm,透湿性能≥9000;
2)内层:100%EPTFE+90%以上白鹅绒,含绒量不低于120克。
/
/
外层面料要采用轻、薄、坚固和耐用的薄膜,满足防水、透气和防风功能和防寒、抗湿、抗撕、耐磨、警示要求。
5
夏季防晒衣
灰色
下摆、袖口为收口设计。
1)88%锦纶;
2)12%氨纶;
3)防晒指数:UPF100+。


满足透气、吸湿、速干、抗紫外、抗菌、抗撕、耐磨、警示
6
夏季速干裤
灰色
裤脚口为收口设计。
1)88%锦纶;
2)12%氨纶。


满足透气、吸湿、速干、抗紫外、防晒、凉爽、抗菌、抗撕、耐磨、警示
7
冬季防寒鞋
驼色
适合户外工作,高帮,鞋底防滑设计,鞋帮、鞋面防泼水、透湿设计。
1)帮面材质:头层牛皮;
2)里料材料:SC防水透气材料+天鹅绒网布;
3)外底材质:防滑耐磨橡胶;
4)鞋垫功能:吸震鞋垫。


满足防寒、透气、防雨、止滑、耐磨要求
8
地质包
黑灰色
双肩包,根据常规野外作业必须携带的装备情况自行设计(如地质锤、放大镜、罗盘、讲义夹、登山杖等工具)。
LOGO:成交后,采购人提供LOGO图案,具体设计、制作、排版由供应商完成。
100%涤纶


满足防雨、抗撕、耐磨、警示

采购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 三、样品提供 5、检测报告要求:提供以下类别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要求检测报告由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出具时间在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日之后。检测报告原件随样品提供。
序号
类别
检测项目
测试方法
1
防寒服(冲锋衣)
面料成分(纤维含量)
FZ/T 01057.1-2007、FZ/T 01057.2-2007、FZ/T 01057.3-2007、FZ/T 01057.4-2007
防水性
GB/T 4745-2012
透湿性
GB/T 12704-1991
撕破强力
GB/T 3917.2-2009
色牢度
GB/T 3921-2008
4
夏季防晒衣
面料成分(纤维含量)
FZ/T 01057.1-2007、FZ/T 01057.2-2007、FZ/T 01057.3-2007、FZ/T 01057.4-2007
防紫外线
GB/T 18830-2009
吸湿性
GB/T 21655.1-2008
速干性
GB/T 21655.1-2008
防水性
GB/T 4745-2012
透湿性
GB/T 12704-1991
撕破强力
GB/T 3917.2-2009
色牢度
GB/T 3921-2008
5
夏季速干裤
面料成分(纤维含量)
FZ/T 01057.1-2007、FZ/T 01057.2-2007、FZ/T 01057.3-2007、FZ/T 01057.4-2007
防紫外线
GB/T 18830-2009
吸湿性
GB/T 21655.1-2008
速干性
GB/T 21655.1-2008
防水性
GB/T 4745-2012
透湿性
GB/T 12704-1991
撕破强力
GB/T 3917.2-2009
色牢度
GB/T 3921-2008

采购文件 第五章 磋商评审办法 二、磋商、评审 3.1资格及响应符合性审查磋商响应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磋商小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核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判定为无效响应,不进入后续评审:(3)磋商响应文件标明的商务、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5.1商务技术分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细则
(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证书、合同等)应清晰可辨,如无法辨识,将不予给分。)
分值
(分)

技术服务水平


16.
样品检测报告评审
防寒服(冲锋衣)检测报告
(1)【2分】供应商随该样品递交的有效的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CMA或CNAS认证)出具的该样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时间和内容满足“第三章 采购需求”且检测结论合格的得2分,不满足或检测内容有缺漏项不得分。
说明:根据供应商随样品递交的纸质原件检测报告材料进行评分,未递交或不符合以上条件不得分。
2
19.
夏季防晒衣/夏季速干裤检测报告
【2分】夏季防晒衣样品检测报告:供应商随该样品递交的有效的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CMA或CNAS认证)出具的该样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时间和内容满足“第三章 采购需求”且检测结论合格的得2分,不满足或检测内容有缺漏项不得分。
【2分】夏季速干裤样品检测报告:供应商随该样品递交的有效的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CMA或CNAS认证)出具的该样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时间和内容满足“第三章 采购需求”且检测结论合格的得2分,不满足或检测内容有缺漏项不得分。
说明:根据供应商随样品递交的纸质原件检测报告材料进行评分,未递交或不符合以上条件不得分。
4
23.
产品节能环保
产品节能环保
(1)【1分】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投标产品同时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具有其中之一的得0.5分,没有不得分。
说明:根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响应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进行评分,未提供或不符合以上条件不得分。
1

采购文件第七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一、资格审查资料 表1:强制性资格条件 强制性资格条件表
序号
资格条件
以下证明材料附后(除承诺函、说明、声明外的其他证件提供复印件)
1.
基本资格要求:
/
1.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符合资格条件的声明函。【证明材料1】

四、磋商小组对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就评审条款“防寒服(冲锋衣)检测报告”的评分2分,就评审条款“夏季防晒衣/夏季速干裤检测报告”的评分为4分,就评审条款“产品节能环保”的评分为1分。
五、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9.0分,价格得分28.02分,最终得分为97.02分,排序第一;投诉人杭州路蒙实业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2.5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92.5分,排序第二;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4.67分,价格得分27.68分,最终得分为62.35分,排序第三;黄山揽胜天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0.0分,价格得分29.13分,最终得分为59.13分,排序第四。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杭州路蒙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二成交候选人,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为第三成交候选人。
六、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符合资格条件的声明函》。该声明函显示:截至浙江省地质院(采购人)职工安全防护用品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CTZB-2023060019(项目编号)的投标截止时间,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未满情形。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对此无任何异议。
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冬季防寒鞋,制造商/产地/品牌: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湖州/爱蒙思;地质包,制造商/产地/品牌: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湖州/爱蒙思。
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国企业质量认证监督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估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绿色 节能环保产品证书(证书编号:QCSC2022TT2850);中国企业质量认证监督中心颁发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QCSC2022TT2839)。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在认证结果中,未查询到编号QCSC2022TT2850、QCSC2022TT2839的认证证书;在认证机构名录中,未查询到认证机构中国企业质量认证监督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估认证中心。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绿色节能环保产品证书(证书编号:QCSC2022TT2850)、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QCSC2022TT2839)的原件及查询网址。经核对,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的扫描件相符,该网址可以查询到前述两个证书。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均未发现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未有服装、鞋、包等产品类别。《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未有服装、鞋、包等产品类别。
十一、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了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乾元税务所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该证明显示:从2023年3月份至2023年8月11日,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无欠税情况存在。
十二、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显示:一般项目:服装制造;服饰制造;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箱包销售;服装辅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绣花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十三、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杭州宏盛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该证明显示:我公司确认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绿色节能环保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详见附件)系我公司代为颁发认证。
十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检测机构浙江中天纺检测有限公司确认,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其中三份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W2023-06487、W2023-06424、W2023-06425),与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多处不一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国绿色节能环保产品证书(证书编号:QCSC2022TT2850)、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QCSC2022TT2839)。经审查,前述证书及其颁证机构中国企业质量认证监督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估认证中心,均不能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质疑及投诉阶段,除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信息外,投诉人对其主张“均是其伪造的,缺乏真实性”,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前述证书“认证机构和认证产品只是不在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范围内和品目清单范围内,不满足规定的得分条件”,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投诉说明材料中也表示,前述证书“均由杭州宏盛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认证,并可在以下网站进行查询”,提供了查询网址。杭州宏盛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也出具《证明》,确认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绿色节能环保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系由其代为颁发。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前述证书存在由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伪造、变造等影响证书真实性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声明函》中,未声明其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欠税记录。除企查查欠税记录截图外,投诉人对其主张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相应文件里做了虚假承诺,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了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乾元税务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证明其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无欠税情况。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已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4。投诉人主张“磋商小组组成人员:范金连,曹丽勤,宋旦杰(采购人代表)……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宋旦杰(采购人代表)直接参与项目评分……对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四、关于投诉事项5。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样品防寒服(冲锋衣)、夏季防晒衣、夏季速干裤,及对应检测报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检测机构确认,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前述三份检测报告,与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多处不一致。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对此不一致,未能作合理解释。按磋商文件规定,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响应无效。评审报告载明,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为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其他仍有三名合格供应商和两名成交候选人。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响应无效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另,投诉人主张“原磋商小组成员有采购人代表参加了评分,有倾向性和误导性”“评标专家违反了评标工作纪律,有两人以上同时不在评标室的记录”,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五、关于投诉事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磋商文件未规定冬季防寒鞋、地质包的制造商须具有何种资质证书及提供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投诉人主张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不具备地质包和工作鞋的资质”“不能说明其有生产制造能力”,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明确响应产品冬季防寒鞋、地质包的制造商为其自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其在投诉说明材料中亦表示“我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劳动保护用品生产,与本项目为安全防护用品采购相适应,从而可以证实我司具备相关生产能力”。被投诉人浙江省地质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也未对浙江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的履约能力提出异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地质院职工安全防护用品政府采购项目(编号:CTZB-2023060019)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由采购人浙江省地质院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9月1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87058489   
附件信息: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doc
146.5 KB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