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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生活垃圾填埋场500米卫生防护区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工程扶洲、新来村安置基地用电工程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娄底市生活垃圾填埋场500米卫生防护区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工程扶洲、新来村安置基地用电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0月27日
 
合同编号:
 
 
省管产业单位
客户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娄星区蛇形山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湖  南    省  娄  底    市  娄  星  区
 
 
 
 
 
 
 
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 娄星区蛇形山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乙方): 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娄底市生活垃圾填埋场500米卫生防护区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工程扶洲、新来村安置基地用电工程
1.2 工程地点: 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
               2.工程范围及内容:
      基本情况;(1)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2)容量:1260 KVA(3)上级公共电源接入点:/   (4)其他:      /  
      工程范围:   蛇形山镇扶洲、新来二村安置基地抄表到户安装工 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基础、变压器安装、电杆组立、线路架设、电缆敷设、表箱电表安装等。  
      工程内容:1.扶洲安置基地用电工程:箱变ZBW-63OKVA一 台,  敷设GD- 1引下杆接地装置1处,GD-6电缆分接箱接地装置7处,  三相四线智能表16块。2 . 新来村安置基地用电工程;架设导线  JKLYJ-1-150/721m,YJ-10-70/1330m,电缆YJV22-3x70/390m,配套电缆头4个,箱变ZBW-630KVA一 台。               
    3.工期:
    3.1  计划总工期: 60 日(为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符合电气设施安装条件)。
3.2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开工的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如有监理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的开工日期为准。
3.2.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于开工日期前,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延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工期予以顺延。
3.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3.3.1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
3.3.2因不可抗力被迫停工的;
3.3.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应施工条件的;
3.3.4发包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造成停工或者不能继续施工的;
3.3.5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金额支付工程款的;
3.3.6发包人的其他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3.3.7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4.合同价款
4.1工程价款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1)整个工程采用大包干形式。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小写: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大写:贰佰陆拾叁万捌仟元整,合同约定税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
(2)其他:/
    5.支付方式
5.1工程款按以下第(2)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
(2)分期支付:预付款支付:无。
进度款支付:按已完工工程价款的30%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工程价款的70%,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款的97%;
尾款支付:剩余的3%做为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结束七天之内一次性付清(不含利息)。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票据和资料。
(3)其他支付方式:/
5.2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包人应按下列时间、方式、金额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时间:/
(2)方式:/
□工程款支付保函□工程款支付保险□其他:/。
(3)金额:
    6.设计文件
6.1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以下第(2)种方式提供。
(1)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2)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3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承包人。
(3)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7.工程量的调整范围和方法:/
    8.竣工结算:/
    9.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所需材料和电气设备均由承包人组织采购,承包人所采购的电气设备和其他材料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0.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10.1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联系电话:钟志成17373857168,通信地址/
10.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联系电话:黄森15973807078,通信地址/
10.3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10.4发包人项目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项目代表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承包人项目代表应予执行。
10.5本工程项目发包人委托/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
    11.双方权利
11.1发包人权利
11.1.1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日书面通知承包人,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1.1.2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检查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11.1.3督促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环境管理目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反有关安全规程的行为时,发包人有权制止直至停止承包人的工作。
11.1.4其他:
11.2承包人权利
11.2.1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承包人项目经理,但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调换后项目经理的权责不变。
11.2.2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价款。
11.2.3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1.2.4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1.2.5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因未按合同付款等发包人原因、不可抗力等情形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
    12.双方义务
12.1发包人义务
12.1.1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2.1.2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12.1.3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12.1.4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
12.1.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2.1.6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2.1.7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12.1.8施工中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以及已完工工程发包人未及时验收的,发包人应对在建工程和已完工工程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如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丢失的,由发包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12.2承包人义务
12.2.1办理法律规定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12.2.2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等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2.3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2.2.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12.2.5按照当地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工作,及时清理施工完毕后剩余的废料和垃圾。
12.2.6负责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工程的安全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内如发生损坏、丢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7配合发包人做好隐蔽工程验收、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12.2.8承包人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12.2.9承包人的其他义务:
    13.工程验收和工程保管保修
1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之日起7日内组织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履行工程竣工签证手续。如发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组织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则视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完毕后,承包人根据验收结果组织消缺整改(若有);复检合格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日内签证确认;逾期未签证,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报告相关内容。
13.1.1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
13.1.2隐蔽工程验收(若有):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验收当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并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未及时验收或者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3.2竣工验收
1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完成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
13.2.2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3.3工程保管
13.3.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不组织验收,从第8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3.3.2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超过15日,从停工第15日起由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保管,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13.4保修责任
13.4.1保修期限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1年。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不适用本保修责任条款。
    14.保密条款
14.1承包人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发包人技术信息、经验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4.1.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14.1.2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14.1.3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发包人,或按发包人要求作适当处理。
14.2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发包人书面解除承包人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14.3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5.合同变更和解除
15.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15.2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结算金额按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超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5.3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结算金额按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6.违约责任
16.1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6.2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款项的0.02%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承包人还有权停工;逾期超过30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的全部损失。
16.3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顺利开工或施工受阻,中途停建、缓建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建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延误的工期(如有)以及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时间达30日,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承担合同签约价15%的违约金。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6.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等,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延误的工期(如有)以及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6.5发包人的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承包人还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润)。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7.2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7.2.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7.2.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7.2.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7.3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10日内(含本数)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17.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多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合同各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17.5如果不可抗力阻碍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120日(含本数),合同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18.争议解决方式
18.1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1.1种方式处理:
18.1.1仲裁;提交娄底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8.1.2诉讼: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9.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20.其他事项
20.1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20.2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1.设计方案、2.预算书
    21.特别约定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乙方:娄底星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蛇形山镇龙风东街1号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124号
联系人:钟志成                              联系人:黄森
电话:17373857168                           电话:15973807078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支行
账号:                                      账号:43001540069052501681
税号:                                      税号:914313007347536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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