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6%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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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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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6%股权
项目名称 | 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6%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7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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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731.47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1-0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01 |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珠海市 | 所属行业 | 租赁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刘晨 / 联系电话:010-66295519 | 部门负责人:陈楠 / 联系电话:010-66295717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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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7046(集中办公区)) | ||
法定代表人 | 李铁民 | 成立日期 | 2013-10-25 |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美元) | 实收资本 | 10000.00万元(美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000810883306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8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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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 64 | |||
澳门南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26 | |||
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 | 1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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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5.05 | 1159.01 | 794.9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4634.99 | 7157.28 | 7477.7 | ||
审计机构 | 广州卓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3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006.31 | -1009.6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612.34 | 7144.29 | 6468.05 |
资产评估情况 (单位: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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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11-03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5-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13664.66 | |||
负债总计 | 7157.36 | |||
净资产 | 6507.3 | 6659.4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1731.4622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标的企业涉及以下法律纠纷:龙丹日高案(横琴租赁为原告);沃特玛补电车案、沃特玛锂电池案、沃特玛物流车案及十堰利同案等4个案件(横琴租赁为原告);珠海农商行案(横琴租赁为被告)。 2、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及《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领取联系人:王女士;电话:+85387993089,邮箱:wang_zikun@namtung.com)后方可查看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3、其他内容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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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澳门南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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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323号中国银行大厦30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霞 | 成立日期 | 1979-07-20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万元(澳门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SO 1013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6%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000001000013428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10-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2023年第六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6%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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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731.4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510万元的境内人民币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或510万元境外人民币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境外人民币是指意向受让方通过其境外(含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账户支付币种为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 2.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及法律风险。 3. 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4. 对于境内支付人民币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若未成为受让方,北京产权交易所将收到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成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对于境外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如未成为受让方,转让方将收到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成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5.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6. 北京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特定条件不作审核,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均不表示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或取得标的企业业务资质特定条件,并且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必然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审查。 7. 意向受让方须了解标的企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国家向境外企业支付交易价款的相关规定。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行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如有),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8.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的转让标的企业一切内容,自行勘察了解并承担本次受让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企业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本方同意,如本方通过境内以人民币支付交易价款的,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如本方通过境外支付交易价款,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4)本方承诺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含隐名委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的实收资本金及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2022年审计报告为准); 3、意向受让方的成立时间应不少于五年(以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类材料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受让; 5、本项目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含隐名委托); 6、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需提供信息披露期内银行开具的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如为不同银行出具,则出具银行存款证明时间应为同一时点));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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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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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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