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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玛县民政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直接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HLJGCYC0401990020231501645
项目名称: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采购方式:  直接采购
预算金额(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需求详情:
一、目标任务
甲方向乙方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项目服务,乙方承接呼玛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组织专业团队,从不同角度,全方位、多层次为呼玛镇辖区范围内的精神障碍人员提供康复服务,提升患者生活自理能力,使患者早日回归社会。
二、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周期为一年,是否续签根据对乙方提供服务的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本协议服务期限自 2023年 11 月 8日至2024年 11月 7 日止。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三、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按照《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健委 省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民发〔2019〕22号)的规定,围绕精神障碍患者的不同需求,不断丰富服药训练、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文娱手工训练、心理疏导、劳动技能训练等相关训练。
(一)服务对象。呼玛县内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
(二)服务范围。服药训练、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文娱手工训练、心理疏导、劳动技能训练等相关训练。
四、服务指标
乙方应完成以下指标:
1.项目周期内为服务对象提供不低于30人次的日常咨询;不低于30人次入户走访。
2.接受康复服务对象不少于8人。每名服务对象接受服药训练不少于10次,躯体管理训练不少于20次,生活技能培训不少于15次,社交技能训练不少于20次,文娱手工训练不少于20次、心理疏导不少于5次、劳动技能训练不少于10次。
3.撰写服务典型案例不少于1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有关宣传报道数量不少于10个,提供项目中期自评报告、项目自评报告各1个。
4.为确保项目执行成效,需要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评估。
5.项目年终时,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90%以上,并提交1个项目中的典型案例作为成效汇报材料。
五、项目资金及拨付方式
(一)项目经费为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
(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人员薪酬、人员培训、服务活动相关物品购置及活动费用、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及行政办公费用、项目管理费用、项目评估费用。其中服务活动相关物品购置及活动费用、行政办公费用、项目管理费用使用前需与民政达成一致,方可使用。乙方要与聘用的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缴纳五险(女50周岁,男60周岁)。
(三)项目资金使用建议
1.人员薪酬≤72%。用于项目工作人员工资。
2.专业评估≤5%。用于支付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期末评估所需费用。
3.行政办公费用和项目管理费用≤6%。包括项目税费、行政办公费、合理经费结余等费用,期末财务审计所需费用等,纳入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4.服务活动费用≤17%。在项目服务中开展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场租费、交通费、网络费、活动物品费、材料费、患者康复奖励金等;支付项目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所需费用,以及志愿者招募、管理和培训费用,工作人员差旅费等。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资金的使用,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调整各项费用使用比例。
(四)资金拨付方式:协议签订生效且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等相关申请拨款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75%;年度中期评估为合格以上的,自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等相关申请拨款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15%;年度末期评估为合格以上的,自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等相关申请拨款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10%。
(五)评估认为可以整改合格的,承接机构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项目经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本协议。
六、服务验收及要求
(一)本服务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由乙方委派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甲方不赔偿乙方任何金额并终止周期合同。
(二)乙方需保留服务痕迹资料,乙方要按年度服务计划的工作内容,进行各类工作资料归档。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服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甲方有权了解和检查乙方的服务情况,乙方应提供相应的便利。甲方检查发现服务中存在问题,乙方必须给予答复并提出改进方案。若发现整改未到位,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提供相应的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服务周期:  365天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说明,加盖公章);
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  呼玛县民政局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座机:  0457-3500105
四、参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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