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DB-XMFH-20231124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厦门分行关于奥马电器-平潭融金核心壹号等项目法律意见书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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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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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浦发银行厦门分行关于奥马电器-平潭融金核心壹号 等项目法律意见书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 金<2018>9 号)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采购相关规定,现对奥 马电器-平潭融金核心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奥 马电器-平潭融金核心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 洲慈航-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核销、转让法 律意见书、采购信息公示如下:
一、 项目名称及内容:
本次单一来源采购涉及法律意见书项目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内容 | 备注 |
1 | 奥马电器-平潭融金核心壹号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核销、转让法律意见书 | |
2 | 奥马电器-平潭融金核心叁号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核销、转让法律意见书 | |
3 | 金洲慈航-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 | 核销、转让法律意见书 |
二、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
三、 候选供应商: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四、 单一来源采购理由:
厦门分行对奥马电器-平潭融金核心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奥马电器-平潭融金核心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洲慈航-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前期经内部采购程序,已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 务所签订《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委托其进行诉 讼,代理的阶段为一审、二审、执行程序,之后通过司法程 序均进入执行阶段并取得终结本次裁定。由于核销、转让法 律意见书不属于已签订《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 服务范围,因此发起本次采购,同时为保持服务的连续性或 承继性,拟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 所采购本次法律服务。
对本项目采购情况、采购方式、拟邀请供应商等有异议 的,可以自本公示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 提出。
联系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dcsc02@spd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