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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SY-ZFCG-[2023]第8号]2023年柴油货车抽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性抽测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泰和县 2023 年柴油货车抽测、非道路移动
机械监督性抽测项目
甲 方:吉安市泰和生态环境局
乙 方 1:广电计量检测(江西)有限公司
乙 方 2:上海启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
2023 年柴油货车抽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性抽测项目
技术服务合同
甲 方:吉安市泰和生态环境局
乙 方 1 :广电计量检测(江西)有限公司 乙 方 2 :上海启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为完成泰和县 2023 年柴油货车抽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性抽测项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甲方吉安市泰和生态环境局委托给乙方广电计量检测(江西)有限公司、上海启 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泰和县 2023 年柴油货车抽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性抽测项目。
2.项目内容:
按照国标要求区分车型,执行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生 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强化重点路段 常态化路检路查,加强各类柴油车的入户监督抽测,柴油货车年度路查及抽测数 量不低于当地保有量的 30%,即抽检柴油货车数量约 3300 辆;另外非道路移动 机械按 20%的量抽检,即抽检非移动机械 230 台。
第二条 服务内容和要求
1.技术依据:
乙方需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 A 自由加速法)》(GB3847-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 值及测量方法》(含附录 B 林格曼烟度法)(GB 36886-2018)进行检测,并对 监测结果负责,乙方须保证检测方法在有效的计量认证周期内。
2.服务内容及要求:
2
(1)工作内容:按照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柴油车 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测、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的要求,提供尾气检测服务,检 测指标为光吸收系数、排气烟度(仅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出具加盖有 CMA 标 识章的检测报告作为依据,检测报告中附每辆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检图片,图片中须反映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牌照、时间、地点、工作现场照等。同时 根据检测结果,编制泰和县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监测年报,建立重点用 车企业名录以及重点用车企业柴油货车清单,针对重点用车企业、机动车尾气检 测站、加油站等与移动源防治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培训。
(2)信息化要求: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测地点、受检车辆信息、检测结 果、达标情况等)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录入、存档和管理,所有监测结果可实时 查看,并可查阅历史检测情况,该系统需由投标人进行维护。
(3)人员与设施要求
人员要求:
提供 2 组柴油货车排气检测队伍,其中 1 组常态化开展工作,1 组承担临时 性抽测工作。并且能够联动交管、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各两名配合执法。提供 2 组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队伍,并且能够配合相关部门执法。
设备保证措施:
要求提供便携式不透光度计 3 套,能够确保每组路检或入户抽测检查点各 1 套,剩余 1 套备用。 为确保现场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乙方需定期对主要检测 设备进行计量校准,并出具带 CNAS 章的校准检测报告。
提供开展路检及入户抽测所需的辅助设备(设施); 若检测设备发生故障,应能及时提供备用检测设备。
(3)车辆检测任务台数:柴油货车抽测数量不少于 3300 辆,非移动机械不少 于 230 台。
(4)服务地点:泰和县范围内
(5)服务期限:在 2023 年 12 月底完成全过程服务,若因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 无法按期完成任务的,经双方协议可将服务期限无限期往后顺延。
(6)验收要求:根据本采购合同及国家有关的监测标准、监测技术规范、质量 保证与控制要求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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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助乙方完成路检路查拦车、检查 驾驶证等需要执法部门配合的事项。
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甲方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于《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测单 位书面提出,同时附上《检测报告》原件及预付复检费。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 为同意《检测报告》。
4. 乙方应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 A 自由 加速法》(GB3847-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 值及测量方法》(含附录 B 林格曼烟度法)(GB 36886-2018)技术规范进项检 测。
4.乙方负责承担该项目所需要的人员、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及产生费用。 5.乙方需保障合同任务实施人员的安全,工作中由乙方造成的人身、生产等安全 问题,由乙方负全责。
6.联合体各成员的职责分工如下:
(1)乙方 1:按照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柴油车路 检路查及入户抽测、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的要求,提供尾气检测服务,检测 指标为光吸收系数、排气烟度(仅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出具加盖有 CMA 标识 章的检测报告作为依据,检测报告中附每辆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检图片,图 片中须反映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牌照、时间、地点、工作现场照等。
(2)乙方 2:根据检测结果,将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测地点、受检车辆 信息、检测结果、达标情况等)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录入、存档和管理,编制泰 和县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监测年报,建立重点用车企业名录以及重点用 车企业柴油货车清单,针对重点用车企业、机动车尾气检测站、 加油站等与移 动源防治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培训。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目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叁万贰仟柒佰元(14327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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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实际工作内容要求,甲方需分别支付费用给乙方 1 费用金额:柒拾 贰万柒仟元整(727000.00 元)、乙方 2 费用金额:柒拾万伍仟柒佰元(705700.00 元),该费用已包含税费。
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技术文件商务要求的付款方式规 定,为方便该项目前期顺利开展,甲方需向乙方预付合同款的 40%:即伍拾柒万 叁仟零佰捌拾元整(573080.00 元),分别支付给乙方 1 费用金额:贰拾玖万壹仟 零佰捌拾整(291080.00 元)、乙方 2 费用金额: 贰拾捌万贰仟元整(282000.00 元);乙方在项目完成后将检测报告和监测年报及发票提供给甲方,余款在甲方 确定项目工作完成并接收技术成果报告后 30 天内一次性付清。
乙方 1:收款账户:
户 名:广电计量检测(江西)有限公司
账 号: 7919 0742 5210 706
开户行: 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区支行
乙方 2:收款账户:
户名:上海启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0300 2134 488
开户行:上海银行金高路支行
第五条 保密条款
乙方及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对甲方提供的与项目相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严 格保密,并只能在合作的 项目范围内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工作组其他 成员单位不得将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向任何组织或个人透露。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通过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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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遵照执行。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结算已经完成项目的检测费用和因检测需要而产生的其他费用。除此之 外,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保证本合同中所有项目均以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程序进行,并保证检测 数据的准确性。 如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根据甲方实际损失情 况,承担不高于检测费用的赔偿责任。
3.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 争议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 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陆份,经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贰份,乙方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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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页)
甲方(盖章):吉安市泰和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文田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1(盖章):广电计量检测(江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北大道 699 号中节能低碳园 5-1 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2(盖章):上海启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公路 2028 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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