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充电桩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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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F20230518002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盈旺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充电桩采购及安装工程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F20230518002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合同标的: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2.2、货物规格、型号、数量:
2.3、合同供货范围包括所有货物、配件、技术资料。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漏项和短缺,包括发货清单中未列入而确实属于中标人供货范围内或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对货物的性能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中标人负责将所缺的货物、技术资料等补齐,且不再发生费用问题。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90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同时满足整个项目的工期推进要求) 3.2 履行地点: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项目现场:长沙县人民医院新址,位于长沙县黄花镇,东邻东十线,北邻滨湖路,南邻特立路,西邻东九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货物准备: 依据合同供货范围对所有物料配件等进行准备并送至安装现场。 3.3.2.包装 3.3.2.1、中标人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中标人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3.3.3.装运标记 3.3.3.1中标人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3.3.3.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中标人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中标人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3.3.4.运输和保险 3.3.4.1中标人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3.4.2中标人应向保险公司以采购人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 3.3.5.伴随服务 3.3.5.1中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前附表”与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系统的现场安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提供系统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系统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中标人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中标人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及系统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采购人人员进行培训。 3.3.5.2中标人应提供“合同条款前附表”/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3.3.5.3提供货物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等与伴随货物交运及售后服务的有关费用,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3.3.5.4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人应及时免费给予现场维修或更换。 3.3.5.5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外,应及时提供终身维护服务。采购人可选择质量保证期外的其他维修服务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8280.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设计深化施工图纸完成得到甲方认可,签订合同后支付中标金额的1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7312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开始安装付款至中标金额的5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54842.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专项预验收合格,支付至中标金额的80%;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656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医院开诊运营一年后,无经济、法律纠纷,期内售后服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经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定结算金额后,可付清全部合同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湖南盈旺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3189999101000316060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中标人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中标人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采购人的要求设计或按采购人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中标人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5.2.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 5.2.3、采购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5.2.4、中标人收到通知后将在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措施提出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5.2.5、中标人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中标人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采购人的要求设计或按采购人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中标人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5.2.6、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 5.2.7、采购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5.2.8、中标人收到通知后将在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措施提出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要求 5.3.1.1、由中标人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采购人可根据需要随时派人到中标人工厂检查生产技术情况或派专人驻厂监造和抽检产品的质量,中标人应予配合,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一切因监造、检验和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 5.3.1.2、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 合同项下货物的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如下: (1)货物出厂前检查; (2)到货验收; (3)预验收;(如果需要) (4)最终验收。 5.3.1.3、检验试验根据“技术规格书”(第3章)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进行。任何情况下,某一步骤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均不能免除中标人于后续试验、检验和验收程序中的合同责任。 5.3.1.4、除合同规定由采购人负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情形外,进行上述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均由中标人承担。 5.3.2、货物出厂前检查 5.3.2.1、货物出厂前检查按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中标人对所有试验的结果、步骤、数据等须有原始记录,这些记录必要时由双方代表签字。 5.3.3、到货验收 5.3.3.1、货物运到现场后,中标人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尽快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 量,并向采购人提交证明货物合格的相关文件。 5.3.3.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货物由于中标人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1份。对损坏、短缺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中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应及时提供或替换相应的货物,但费用由中标人自负。 5.3.4、预验收(如果需要) 5.3.4.1、预验收即货物安装调试合格,达到使用标准时的验收。由采购人组织,中标人参加。如中标人所供的货物按“技术规格书”及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验收合格,则预验收通过。 5.3.5、最终验收 5.3.5.1、最终验收指中标人履行完质量保证期的责任和义务,或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期限,由采购人主持、中标人参加进行的验收。 5.3.6、第11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5.3.7、中标人的产品样品由采购人留存,如货物与招标时所留存的样品在质量、外观、功能等各方面不符,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充电桩运营总体方案、各类专项方案、管理制度、充电定价、优惠活动方案、营销方案的审批。 (2)有权对乙方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整改和考评,随时向乙方通报服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服务的意见。 (3)有权监督和检查项目充电桩的运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运行维护情况、营销情况,并随时有权调取、查阅相关数据、档案资料。 (4)向乙方按时依照约定足额支付运营服务费。 (5)在运维服务过程中,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甲方指定杨楚思(联系方式18073152215)负责与乙方对接运营过程中相关事宜并提供协助。 (6)对不符合安全、质量、技术标准的零配件,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时限内予以拆除、更换。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确保其具备充电设施运营资质,并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2)为该充电场站运营指定一名专门的总负责人,组织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且依法须具备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详见附件二)。乙方指定孙宏伟(联系方式:15387529635)为本项目运营的总负责人,负责与甲方对接运营过程中相关事宜。 (3)负责制定充电桩运营的总体方案(含岗位人员、劳动力、机械设备等)和系统功能及安全、故障处理措施、应急处置措施、运营管理的各类专项方案和管理制度,该项工作应在充电桩项目建设及安装工程验收前完成,经甲方认可后执行。 (4)负责根据当地市场变化,统一调整相应充电定价、优惠活动方案、营销方案等,报甲方审批后执行。 (5)负责充电场站及充电设备日常巡视、维护、维修、保养、保洁、故障响应等,并做好相应的记录;负责运营管理平台的维护及升级;承担运营过程中所有运营成本;保证充电桩和充电场站能够正常运作,保证充电用户优质的充电体验。 (6)设备损坏或发生其他事故、人身伤害时,第一时间无条件予以响应,并做好抢险、现场取证、索赔资料收集,协助业主方进行索赔谈判事宜。 (7)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各项运行维护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的例行工作。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充电用户及甲方遭受财产、人身损害,乙方自行负责赔偿协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 (8)乙方应为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等险种,保护充电用户权益。如乙方未及时购买相应保险,甲方有权自行购买,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全部由乙方予以承担,保险理赔承担的责任可折抵乙方责任的承担。 (9)运营期满,确保移交时所有设备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完成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资料、数据、档案等与本项目运营有关的一切资料进行交接,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并索赔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0)负责运营过程中各类数据相关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的收集、填报、汇总工作等,并及时报送至甲方。及时跟踪充电桩使用情况,对用户量、充电量、故障及维修等运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按月度提交统计分析报表,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11)乙方有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核实并书面确认的因乙方提供充电服务过程中出现未及时处理或态度恶劣等问题,造成客户投诉至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介入的,每次需自运营服务费中扣除100元。如果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给予乙方书面警告1次并处200元违约金。 (12)乙方应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客户及甲方信息的安全。客户及甲方信息的知悉及使用范围应仅限于履行本合同之必要目的,相关信息的获得、保管、销毁等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符合甲方内部管理规定。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客户及甲方信息不安全或客户权利受到影响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或客户造成的全部损失。 (1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公司管理制度,如因乙方或乙方员工原因造成充电场站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付;如发生与第三方纠纷影响甲方企业形象须配合甲方协调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额承担赔偿费用及责任。 (1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违约、侵权等赔偿责任的,或收到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因法院判决等原因先行赔偿或承担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违规分包给第三方或随意将公司充电桩钥匙交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运营服务费,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16)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投标文件响应内容,考核不合格的,则每出现一次,按照1000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出现三次及以上违约行为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剩余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并由乙方承担逾期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按照已完成服务月份的服务费的平均数,计算12个月作为合同解除违约金,最低赔偿违约金不少于10万元,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追索而产生的一切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违约终止合同 7.4.1、在采购人对中标人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无效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中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采购人认为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 7.5本合同以纸质版签订为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7月15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长沙县人民医院充电桩运营专用条款 第一条 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 1.1项目名称:长沙县人民医院充电桩运营项目 1.2项目范围:本协议针对长沙县人民医院充电场站及充电桩产品使用期间的运行维护、异常处理、售后跟进、系统升级、数据管理、营销推广等工作。 1.3运营服务期限 双方约定运营服务期限为5年,自充电桩项目建设及安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长沙县人民医院所有智能充电桩设备装置及充电场站均在服务范围之内。 2.2合同期间,乙方为甲方设备设施建立详尽且完善的服务体系,对每一台设备建立维保服务书面性的追踪档案。以预防为主,定期巡检,优先服务为原则。 2.3充电桩设备定期保养:包括日常维护、巡检保养、故障修复、特殊保障及设备升级等,保证充电场站及充电桩功能正常使用、设备设施安全可靠、不受季节变化影响等,确保充电用户的优质体验。 2.4应急响应服务: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用户维修电话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故障处理,一般故障在接到通知后在2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原则上24小时内解决。若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用户维修电话未按时到达现场进行修复,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或甲方自行选择合同外第三方服务商进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发生金额所开具的票据或凭证(即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或劳务转账凭证等)为依据,全部由乙方予以承担。 2.5安全管理:乙方确保充电场所安全、设备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人员安全等,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6充电价格及电量数据服务:本协议范围内充电桩设备均接入乙方运营管理平台,充电价格及电量数据乙方协助甲方进行服务与管理。包括充电价格的波动管理与价格调整服务(充电价格及服务费制定和调整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电量数据的采集与预警告知等。 2.7互联互通:乙方将充电场站及充电设备与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应用程序实现互联互通,确保用户的优质体验。 第三条运营服务费用及结算 3.1充电桩运行服务工作属于有偿服务,运营服务费按充电订单服务费金额(不含电费)的15%收取,以甲方银行账户实际到账金额扣除电费后为计费基数。 3.2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充电桩和充电站场日常运营、维修保养、营销引流等保障正常运营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流量卡通信费用、人员工资、维修费用、保养费用、配件更换费用、宣传费用等,并由乙方直接与第三方结算。 3.3甲方直接注册运营商家账户,每笔用户充电费用实时结算(T+1),用户支付的充电订单费用全部归集至甲方账户,甲方以银行账户实际到账金额扣除电费后的15%在每季度末考核后与乙方结算该季度运营服务费。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需开具符合规定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未按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相应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运营考核 4.1甲方按季度对乙方进行运营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更换运营方。若因乙方考核不合格导致甲方选择更换运营方,乙方在甲方结算并支付运营服务费完成后必须无条件协助并配合与新运营商的工作、数据、档案等与本项目运营有关的一切资料进行交接,并保证交接顺利完成,因乙方过错造成交接的阻碍行为导致运营项目出现维护不及时、安全事故、人身损伤等情况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全额予以承担。考核内容主要从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日常维护、故障处理、互联互通等方面进行(详见附件一)。 4.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该充电桩项目投入运营一年后,双方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直流充电桩充电量设置运营奖惩条款。 4.3鉴于长沙县人民医院为“健康长沙”建设PPP项目子项之一,运营过程中如涉及PPP项目管理和考核要求的事项,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PPP项目绩效考核未达标,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全额予以承担。 第五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充电桩运营总体方案、各类专项方案、管理制度、充电定价、优惠活动方案、营销方案的审批。 (2)有权对乙方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整改和考评,随时向乙方通报服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服务的意见。 (3)有权监督和检查项目充电桩的运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运行维护情况、营销情况,并随时有权调取、查阅相关数据、档案资料。 (4)向乙方按时依照约定足额支付运营服务费。 (5)在运维服务过程中,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甲方指定杨楚思(联系方式18073152215)负责与乙方对接运营过程中相关事宜并提供协助。 (6)对不符合安全、质量、技术标准的零配件,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时限内予以拆除、更换。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确保其具备充电设施运营资质,并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2)为该充电场站运营指定一名专门的总负责人,组织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且依法须具备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详见附件二)。乙方指定孙宏伟(联系方式:15387529635)为本项目运营的总负责人,负责与甲方对接运营过程中相关事宜。 (3)负责制定充电桩运营的总体方案(含岗位人员、劳动力、机械设备等)和系统功能及安全、故障处理措施、应急处置措施、运营管理的各类专项方案和管理制度,该项工作应在充电桩项目建设及安装工程验收前完成,经甲方认可后执行。 (4)负责根据当地市场变化,统一调整相应充电定价、优惠活动方案、营销方案等,报甲方审批后执行。 (5)负责充电场站及充电设备日常巡视、维护、维修、保养、保洁、故障响应等,并做好相应的记录;负责运营管理平台的维护及升级;承担运营过程中所有运营成本;保证充电桩和充电场站能够正常运作,保证充电用户优质的充电体验。 (6)设备损坏或发生其他事故、人身伤害时,第一时间无条件予以响应,并做好抢险、现场取证、索赔资料收集,协助业主方进行索赔谈判事宜。 (7)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各项运行维护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的例行工作。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充电用户及甲方遭受财产、人身损害,乙方自行负责赔偿协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 (8)乙方应为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等险种,保护充电用户权益。如乙方未及时购买相应保险,甲方有权自行购买,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全部由乙方予以承担,保险理赔承担的责任可折抵乙方责任的承担。 (9)运营期满,确保移交时所有设备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完成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资料、数据、档案等与本项目运营有关的一切资料进行交接,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并索赔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0)负责运营过程中各类数据相关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的收集、填报、汇总工作等,并及时报送至甲方。及时跟踪充电桩使用情况,对用户量、充电量、故障及维修等运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按月度提交统计分析报表,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11)乙方有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核实并书面确认的因乙方提供充电服务过程中出现未及时处理或态度恶劣等问题,造成客户投诉至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介入的,每次需自运营服务费中扣除100元。如果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给予乙方书面警告1次并处200元违约金。 (12)乙方应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客户及甲方信息的安全。客户及甲方信息的知悉及使用范围应仅限于履行本合同之必要目的,相关信息的获得、保管、销毁等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符合甲方内部管理规定。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客户及甲方信息不安全或客户权利受到影响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或客户造成的全部损失。 (1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公司管理制度,如因乙方或乙方员工原因造成充电场站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付;如发生与第三方纠纷影响甲方企业形象须配合甲方协调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额承担赔偿费用及责任。 (1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违约、侵权等赔偿责任的,或收到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因法院判决等原因先行赔偿或承担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违规分包给第三方或随意将公司充电桩钥匙交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运营服务费,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16)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投标文件响应内容,考核不合格的,则每出现一次,按照1000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出现三次及以上违约行为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剩余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并由乙方承担逾期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按照已完成服务月份的服务费的平均数,计算12个月作为合同解除违约金,最低赔偿违约金不少于10万元,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追索而产生的一切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协议变更 6.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有关内容,但均应以书面方式确定。 6.2本合同所载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6.3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协议时,受阻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对方,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共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合同生效 7.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7.2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到合同运营到期之日,但本合同双方所约定的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不以合同到期而终止。 7.3本合同以纸质版签订为准。 附件: 1.长沙县人民医院充电桩运营考核方案 2.长沙县人民医院充电桩运营人员配置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长沙县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湖南盈旺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 地 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 198号(原长沙县计生局)办公楼第四层 16号厂房101室 0731-84015512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0731-84015512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星城支行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 帐号:810000130773000001 帐号:431899991010003160607 附件一 长沙县人民医院充电桩运营考核方案
备注:考核分数90分(含)及以上为合格。上述考核方案,甲方保留修改权利,但至少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送达给乙方并经乙方确认。 附件二 长沙县人民医院充电桩运营人员配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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