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蓬路-江东大道互通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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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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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头蓬路-江东大道互通工程监理
评标结果公示
;头蓬路-江东大道互通工程监理已于2023年11月14日公开开标,并于2023年11月14日进行了评标,现将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答复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九部委23号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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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中心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智慧谷C1楼21楼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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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中心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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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蓬路-江东大道互通工程监理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头蓬路-江东大道互通工程监理
评标日期: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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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原因及依据
中标候选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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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头蓬路-江东大道互通工程监理
开评标时间:2023年11月14日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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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果公示
;头蓬路-江东大道互通工程监理已于2023年11月14日公开开标,并于2023年11月14日进行了评标,现将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答复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九部委23号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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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中心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智慧谷C1楼21楼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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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中心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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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蓬路-江东大道互通工程监理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头蓬路-江东大道互通工程监理
评标日期:2023年11月14日;;;;
推荐中标候选人 | 投标报价 (元) | 工期(月) | 质量目标 | ; 企业 资质 | 拟委任项目总监 | 综合 得分 | |
姓名 | 证书编号 | ||||||
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51 | 所辖施工标段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 | 公路工程甲级 | 李忠诚 | JGJ14388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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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原因及依据
投标人 | 是否通过 | 否决原因 | 否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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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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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头蓬路-江东大道互通工程监理
开评标时间:2023年11月14日
招标人名称: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中心(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电子招标无须签字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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