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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石塘镇至双河村垭青组核心育种场道路加宽设计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万源市石塘镇至双合村垭青组核心育种场
道路加宽                            
工程地点:万源市石塘镇双合村                    
合同编号:ZCJK-DZ23-135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A352007614)
发包人:万源市石塘镇人民政府                  
设计人: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万源市石塘镇人民政府  
设计人(以下简称“设计人”):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万源市石塘镇至双合村垭青组核心育种场道路加宽 项目进行设计、造价咨询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 工程名称:万源市石塘镇至双合村垭青组核心育种场道路加宽;
2.2 工程地点:万源市石塘镇双合村;
2.3 工作内容:原路为水泥混凝土路面,起点为石塘镇城万快速路平交口,止点为拟建石塘镇双合村亚青组核心育种场,全线均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分为 5 段,全长 8.243km。本项目为其中的 2、4、5 段,合计里程为 2.985km。
2.4 工程费用:本项目为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超市随机抽选,根据双方协商,设计、造价咨询费(含税价)为:¥4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注:此费用不含施工图审查费和各项审查专家费)。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项目相关资料
1
合同签定后三个工作日
 
2
部门审批资料
1
合同签定后三个工作日
3
其它资料
1
合同签定后三个工作日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施工图设计文件
4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
 
2
预算编制文件
2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造价咨询费用(含税价)为 ¥4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20
0.88
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付费
70
3.08
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编制文件成果交付后7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付费
10
0.4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交付期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执行国家设计标准。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执行国家设计标准。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服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设计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设计,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逾期交付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逾期交付造成工程施工的人工、机械设备等损失,同时设计人应承担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相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借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包。
8.4发包人委托他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 肆份,发包人 贰份,设计人 贰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若相关部门要求备案,双方应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双方约定本项目由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进行后期设计服务及费用收取并出具相应发票。
8.13其它约定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盖章)   
万源市石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 办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银行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设计人名称:(盖章)
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 办 人:        
住  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办事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主楼B栋10楼B1006
邮政编码:554200
电  话:
银行户名: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
达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西外支行
银行账号:5105 0175 0046 0000 1610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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