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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CR2023-GZ-G001]赣州市公共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赣州市公共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
合同书
甲方:赣州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乙方:赣州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牵头单位)
北京华普亿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单位)
签订时间:年月日
1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赣州市公共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双方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是指甲(采购单位)乙(服务单位)双方签署的、合 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 合同的其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条款;(2)采购项目需求;(3)投标文件;(4)投标报价表等。
1.2“合同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3“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的服务。
1.4“甲方”是指购买服务的甲方即采购单位。
1.5“乙方”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乙方即服务单位。
1.6“现场”系指合同项下服务的地点。
1.7“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服 务符合要求的活动。
2 知识产权、硬件设备及信息安全
2.1 乙方应保护甲方在使用该方案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 出侵犯专利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
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
用。
2.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和项目成果等所有 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数据资料、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源程序代
2
码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
自将所有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擅自允许第三人使用。
2.3 甲方有权利用本项目开发成果进行后续开发或改进,由此产生的 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本项目开发成果进行后续开 发。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利用本项目开发成果进行后续开发,由此产生
的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相关利益分配由双方协商
确定。
2.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本项目开发成果进行企业宣传 等活动,若违反将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2.6 本项目所有硬件设备等资产,均归甲方所有。
2.7 乙方应保证使用全新设备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 和性能的要求。若设备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乙方有义务排除故障,修
理或替换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和设备。
2.8 乙方保证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在设备上不存在 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司法扣押、行政扣押以及其他任何妨
碍甲方或甲方的最终用户获得货物所有权的法律障碍或权利瑕疵。2.9 乙方在免费运维期结束前均应协助甲方做好资产管理台账。
2.10 乙方对履行本合同期间知悉的甲方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且乙方 的保密责任不因本项目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3 付款方式
3.1 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3.2 合同金额:壹仟壹佰陆拾伍万捌仟柒佰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3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且技术人员进场开发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50%;主体硬件到货安装调试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支 付合同总价的 30%;软件完成上线运行并全部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18%;项目质保期满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总价
3
的 2%,不计利息。
3.4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报价内容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相关服 务所需的软件、硬件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税费等一切相关费
用,甲方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4 履行内容、期限、地点、人员
4.1 履行内容:详见“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
4.2 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 6 个月内完成需求调研、设计、编码、测试、实施与上线工作。
4.3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硬件设备到货地点为赣州市及周边十 八个县市(甲方指定)。
4.4 本项目质保期:本项目的质保期年限为 7 年,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
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4.5 本项目驻场人员:本项目配备驻场项目组(包含但不限于赣州市 及周边十八个县市)并提供现场开发和运维服务,并按照不同工作职责
分别配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骨干)、项目安全负责人及项目组成 员。成员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含项目经理 1 名、技术负责人 1 名。4.6 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向乙方支付款项。
4.7 乙方按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需求的服务要求为甲方提供服务。
5 签订合同前需明确的事项
5.1 签订合同前,乙方项目实施工作方案、项目及硬件设备交付等各 项管理要求需在签订合同前确定并经甲方认可,项目进度表、项目实施
管理制度、设备清单、硬件设备质量清单,实施人员信息需报甲方备案。
6 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依托人社部电子社保卡、江西省可信身份认证系统、江西 省人社一体化等,整合各业务子系统,建立统一身份认证体系。
6.2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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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乙方在设备质保期内为甲方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服务项目:电话专 线服务、电话技术指导、远程支持、现场支持、软件系统维护、硬件维
修等。
6.4 乙方需具有合理的实施计划和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具有健全的 系统测试方案、售后服务计划、极端情况处置方案、验收方案等,需严
格按照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方案为甲方提供服务。
6.5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没有上门部署,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6.6 乙方应具有详细的培训方案。本项目培训对象为系统相关使用人 员,乙方派出的培训教员应具备丰富的相同课程教学经验。培训方式包
括理论培训和现场培训。乙方须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提供全面、详细
的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地点、授课老师等。
乙方应根据与按采购人的约定,合理地安排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
6.7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开发的公共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 PC 服务端、移动服务端(赣服通、微信小程序、H5 页面)和就业便民服务机服务端 等端口与 5+2 就业之家等第三方系统对接,涉及到与第三方系统对接的,由乙方配合甲方与第三方系统主管单位、第三方系统供应商沟通协调,
确保第三方系统接口免费开放,并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6.8 售后服务要求
6.8.1 软件售后服务要求
自验收之日起,提供三年的免费维护服务,包括一般性需求调整和 功能完善;在系统使用周期内,乙方应提供技术支持,包括 8 人常驻现 场支持、电话支持、远程支持、邮件支持等;乙方应配置能胜任本项目
日常技术维护工作的技术人员,提供长期良好的本地化技术支持;乙方 应提供 7×24 小时电话或电子邮件服务,1 小时内做出明确响应和安排,4 小时内做出故障诊断报告,如需现场服务的,具有解决故障能力的工 程师应在与用户当即协商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如乙方未在接到甲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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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1 个工作日内响应,且未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排除故障(若 因客观原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保证甲方正常使用,则甲方有权 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需由乙方确认后由乙方承担,甲 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6.8.2 硬件售后服务要求
本项目的硬件售后服务自验收之日起按照 4.4 本项目质保期所指定 的质保期年限提供质保服务,质保期内乙方提供现场服务。
6.8.3 本项目售后服务工作配备人员常驻赣州市章贡区;专人负责系 统日常维护、故障受理、维修及定期巡检工作,对故障应予以维修或更 换设备、提供代用设备(所提供的设备及代用设备参数应不低于招标清 单)以保障系统能正常运转,确保系统稳定正常运行。
6.8.4 其他
本次建设为市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区县按照市级标准统一部署 使用(区县如无个性化需求则不需要再投入软件开发费用,仅需承担软 硬件集成、部署实施费用)。
7 交货、安装与验收
7.1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详细交货地址为赣州市及周边十八个 县市(甲方指定)。
7.2 合同签署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供货计划安排供货。甲方以书面 形式(公函、邮件均可)通知乙方提供货物的数量和部署地点,乙方接 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3 天内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如甲方有延迟供货 要求,则乙方按照甲方最新出具的供货计划安排供货)。
7.3 设备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和乙方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对到 货的设备数量、型号、外观、包装质量、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双方确 认后开始安装,安装后进行破损性抽检。货物在交货过程中发生意外事 故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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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在验收过程中,因交付货物的部分或全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 量、质量标准,或者货物外观变形或损坏等未达到甲方要求的,乙方应 按甲方要求在 5 个工作日内采取更换、补齐或退货等措施妥善处理,并 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确保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否
则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或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
方赔偿。
7.5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供货、安装调 试、客户化等服务,乙方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设备、工具及其他便利条
件;安装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安装、运行、使用、测试、诊断
和维修的技术文档,提供所购货物的安装指南、用户手册等。
7.6 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中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官方渠道。上述标准必须是有关
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7.7 乙方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设备、工具及其他便利条件。
8 违约责任
8.1 除合同第 9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约和 提供服务,甲方可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延迟一周,按合同总价的 1%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10%。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 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8.2 乙方派驻人员至甲方工作期间,如甲方指派乙方人员从事违法违 规或与本项目服务无关的工作或事务物,使乙方人员自身或他人人身受
到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3 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签署本合同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8.4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
7
同项下所作保证的,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5 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以及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支付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
费等)。
9 不可抗力
9.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 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
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9.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 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 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0 税费
10.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 由甲方负担。
10.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 由乙方负担。
10.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 担。
11 履约保证金
11.1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 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11.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 失。
11.3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即:伍拾捌万贰仟玖佰叁拾伍元整¥582935.00),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无任何 问题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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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仲裁
12.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2.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2.4 仲裁机构为赣州仲裁委员会。
12.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 续执行。
13 违约终止合同
13.1 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
13.1.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 务;
13.1.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 的违约通知后 7 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 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13.2 在甲方根据上述第 13.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 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服务与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提供类似 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 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 措施的权利。
15 转让和分包
15.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 行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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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中 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招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
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6 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
书。
17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
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8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9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9.1 除了乙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要求、计划、样本或甲方为上述
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乙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
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
围内。
19.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 得使用第 21.1 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如因乙方泄露相关资料给甲 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9.3 除合同本身以外,19.1 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甲方的财产,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
副本)退还甲方。
20 合同生效及其它
20.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0.2 本合同一式捌份,以中文书写。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赣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
10
律效力。
20.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 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0.4 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在甲方场所内导致乙方员工 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受到处罚或遭
受经济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21 索赔
乙方对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已于规定服务期内
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21.1 乙方同意甲方拒收服务并把拒收服务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 货币付给甲方,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保险费等
被拒绝服务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如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罚款的或赔偿
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里面扣除相应数额,不足的乙
方仍需补足。
21.2 根据服务的疵劣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 服务价格。
2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赣州仲
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公章):赣州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甲方代表:
开户行:工商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 帐号: 1510221509000000197
联系方式: 0797-8231808
联系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 55 号 日期:
乙方牵头单位(公章):赣州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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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牵头单位代表:
开户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账号:2886000103080001063
联系方式:0797-8179936
联系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 55 号
日期:
乙方成员单位(公章):北京华普亿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成员单位代表: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木樨地支行
账号:0101014170015782
联系方式:010-82697998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 3 号 1 幢 20 层 1801-A2018-3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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