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星示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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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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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天津星示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名称 | 天津星示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6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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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563.780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1-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22 |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安永普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李秋香 / 联系电话:15712971912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刘晨 / 联系电话:010-66295519 | 部门负责人:陈楠 / 联系电话:010-66295717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天津星示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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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西青区(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九纬路7号智尚中心10号厂房-1,2,6,7,8,10-301-3-23) | ||
法定代表人 | 贺鹏 | 成立日期 | 2020-05-06 | |
注册资本 | 43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4295.7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1MA070U6Q6B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0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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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寿电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9.9 | |||
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1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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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402.56 | 68.61 | 5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154.87 | 8742.29 | 4412.58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2023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87.83 | -149.75 | -149.7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847.1 | 8584.26 | 4262.83 |
资产评估情况 (单位: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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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11-07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13333.39 | 12464.21 | ||
负债总计 | 8901.16 | 8901.16 | ||
净资产 | 4432.23 | 3563.0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3563.05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北京国寿电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所持标的企业99.9%股权(转让底价为3,563.78万元)和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标的企业0.1%股权(转让底价为1元)进行捆绑转让,本项目转让底价为3,563.7801万元。如果本项目以网络竞价方式成交,溢价部分由北京国寿电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各自转让底价所占本项目整体转让底价(即3,563.7801万元)比例进行分配。 2.北京国寿电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企业债权为北京国寿电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向标的企业出借借款而形成的,本金共计人民币86,236,771.00元,利息为年化8%。标的企业应向北京国寿电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该等股东借款,具体金额以标的企业欠付北京国寿电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股东借款金额情况为准。上述债权涉及的相关借款合同及利率和计息方式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3.其他信息可查阅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文件。 4.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未缴纳其对标的企业的4.3万元认缴出资额,意向受让方受让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标的企业0.1%股权的同时,即继受在章程规定的未来时日缴足上述出资的义务。 本项目与转让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的天津星怡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天津星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两个项目捆绑转让,如产生溢价,溢价部分按照三个项目转让底价之比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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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国寿电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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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甲17号、乙17号、丙17号17号楼4层0401-3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张楠 | 成立日期 | 2019-12-02 | |
注册资本(万元) | 4201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合伙企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2MA01P30J89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9.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9.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00000100023728D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国寿电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批准日期 | 2023-09-1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国寿电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F3112)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杨宇 | 成立日期 | 2017-08-01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206MA2931286G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00000100023728D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9-1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天津星示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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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563.780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为捆绑转让项目,意向受让方须同时受让北京国寿电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标的企业100%股权(挂牌价格为3,563.7801万元),否则意向受让方丧失受让资格。 2.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069.13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或意向受让方违反其作出的书面承诺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转让方有权将标的重新挂牌: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规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5)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前提条件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达成的; (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书面承诺事项的; (7)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2)本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承担全部相关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3)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标的企业就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后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方同意应由标的企业办理完成标的企业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及受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6.意向受让方同意以合法合规形式向标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确保标的企业将标的企业所欠北京国寿电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31日,上述借款余额为8591.4001万元,产权转让前,标的企业将以账面现金提前偿还部分上述借款,偿还后,预计于产权转让时上述借款余额约为5834.52万元,具体金额以届时标的企业欠付北京国寿电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股东借款金额情况为准)于标的企业所涉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成之日(以变更完成后换发的新营业执照证载日期为准)起10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至北京国寿电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指定银行账户。 7.意向受让方同意(并应确保标的企业同意)接受北京国寿电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其指定方对用于上述第6条之目的的全部资金的全程监管,且意向受让方同意应按照北京国寿电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要求实施该等监管。 8.意向受让方知悉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未缴纳其对标的企业的4.3万元认缴出资额,意向受让方同意在受让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标的企业0.1%股权的同时,即继受在章程规定的未来时日缴足上述出资的义务。 9.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及受让方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本项目公示期内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意向受让方可自主选择公示期内任意一天的存款证明,但若为不同金融机构出具,需为同一天)。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69.13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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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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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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