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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河道清淤工程监理标段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舒兰市河道清淤工程监理标段合同公示
(招标编号:JLS20230410SLGC01001)
一、内容:
合同内容详见附件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吉林市水利局。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舒兰市河道堤防管理中心
地 址:舒兰市民西街600号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恒瑞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269号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 924169142@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合同名称:舒兰市河道清淤工程
监理标段
合同编号: JLSL-2023-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利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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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贰份;副本叁份,
委托人执壹份,监理人执壹份,招标代理机构壹份。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默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5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32000
电话: 电话: 0432-64687801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jlssljl@sina.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虫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
帐号: 帐号:22001617038052529897
签订地点: 舒兰市河道堤防管理中心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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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
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
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
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
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
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
日。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
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
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
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
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
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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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
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
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
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
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
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
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
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
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
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
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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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
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
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
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
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
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
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
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
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
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
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
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
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
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
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
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
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
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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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
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
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
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
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
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
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
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
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
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
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
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
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
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
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
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
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
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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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
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
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
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
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
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
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
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
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
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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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中,监理人的义务”;
2.
3.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中,委托人的义务”_:
2.
3.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
具体权限):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
人的具体权限):
3.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工程掐标文件 监理合同生效后 本合同终止后 见遇用合同条款
7日内 14日内 第31条
2 工程投标文件 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本合同终止后 见通用合同条款
后7日内 14日内 第31条
3 工程设计报告及 匾理合同生效后 本合同终止G 见适用合同条次
概算批复文件 7日内 14日内 第31条
工程施工图纸 监理合同生效后 本合同终止后 见通用合同条款
7日内 14 日内 第31条
工程违工合同 确定靠工承包单位 本合阿终止后 见适用合同条款
后?日内 14日内 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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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宣作出书
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天;紧急事项1天;变更文件_3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提供时间交还时间管理要求备注
1生活、办公用房
2办公设施、设备
3检验、测试设备
4交通工具
5通讯设施
6其他(水、电等)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 (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
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
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 阶段性付款
二、支付方式为: 银行转账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 协商。
二、支付方式为: 银行转账。
三、支付时间为: 协商。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 协商。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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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 协商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
二、仲裁机构为: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
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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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
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
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
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
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
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
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
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
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
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
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
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
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
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
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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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
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
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
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
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
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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