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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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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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BHZC2023-C3-00007-KWZB-2
二、项目名称:布草洗涤及租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合浦鑫易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平田平阳塘经济开发区(平头岭)内
被投诉人:1.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北海宏德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1.广西北海市云南路99号北海花园C-03栋 2.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下村屋背塘,东西至围墙,南至塘边沟,西至大门口,北至公路边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1日,投诉人就布草洗涤及租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HZC2023-C3-00007-KWZB-2)向我局提交投诉书,投诉事项为:(一)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二)中标供应商投标中提供的业绩项目为虚假材料。(三)中标供应商投标中提供的环保情况为虚假材料。(四)-(六)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评审因素设置未细化量化。(七)中标供应商存在多起合同纠纷,质疑中标供应商履约能力。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1.投诉事项(一)成立,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四)-(六)不符合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二)、(三)和(七)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二、项目名称:布草洗涤及租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合浦鑫易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平田平阳塘经济开发区(平头岭)内
被投诉人:1.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北海宏德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1.广西北海市云南路99号北海花园C-03栋 2.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下村屋背塘,东西至围墙,南至塘边沟,西至大门口,北至公路边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1日,投诉人就布草洗涤及租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HZC2023-C3-00007-KWZB-2)向我局提交投诉书,投诉事项为:(一)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二)中标供应商投标中提供的业绩项目为虚假材料。(三)中标供应商投标中提供的环保情况为虚假材料。(四)-(六)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评审因素设置未细化量化。(七)中标供应商存在多起合同纠纷,质疑中标供应商履约能力。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1.投诉事项(一)成立,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四)-(六)不符合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二)、(三)和(七)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