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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红财监诉决〔2023〕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2023-08-3
二、项目名称:新乡市第四十五中学理化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永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巷口工业区135号
被投诉人: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市新中大道华隆国际

相关供应商:河南倍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与牧野大道交汇处东

当事人:新乡市第四十五中学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东街17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1、河南倍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明文规定合格供应商应具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于国家法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79号修正,其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新乡市第四十五中理化实验室建设项目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合格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含有众多需经国家行政许可方能经营,即需要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能经营的化学品。本次磋商文件中需求清单中高中化学仪器第246项,硝酸银第267项汽油等都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供应商需要有相应资质才可经营,中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显示没有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经营范围,不具备向采购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的能力。2、评审过程存在异议,专家评审有偏向性。中标单位以高价谋取中标,以谋取国家财产,中标结果不公平,不公正。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调查,我局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本项目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新乡市红旗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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