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成交项目 >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宜财购发〔2022〕6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昌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
本机关在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于2020年9月8日邀请南昌高媛贸易有限公司配合参与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电钢琴教室3间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中大-YC2010-001)竞争性谈判,2020年9月9日采购人公示采购结果,成交供应商为南昌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7日,你公司再次邀请南昌高媛贸易有限公司配合参与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宜春新校区学前学院器乐设备采购项目(编号:大业-YC2020-090)询价,2020年12月18日采购人公示采购结果,成交供应商为南昌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你公司两次邀约其他公司配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且均由南昌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指派的员工代表南昌高媛贸易有限公司现场参与谈判(询价)。
南昌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南昌高媛贸易有限公司在同一年度内两次由其中一家公司委派授权代表办理响应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事宜,且南昌高媛贸易有限公司明知与南昌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拿货价有差距准备放弃参与,南昌天市音乐器有限公司两次要求南昌高媛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参与,随后南昌高媛贸易有限公司两次配合南昌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南昌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南昌高媛贸易有限公司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2年10月14日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至你公司,你公司表示接受,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南昌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计8800.00元(大写金额:捌仟捌佰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收到的手机短信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码有效期为7日)。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
宜春市财政局秘书科 2022年10月31日印发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