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办事处省委大院垃圾分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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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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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CS-20210326006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现代收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省委大院垃圾分类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10326006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设备采购及运营服务费总额为:835,76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叁万伍仟柒佰陆拾元整),该费用总额包括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包括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宣传服务费、运营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用于本项目的服务用品、设备、材料或其他设施的购买事宜由乙方负责,所需购买、运输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不再提供其他任何额外服务用品、设备、材料或其他设施。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5-14 —— 2022-06-30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委大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乙方出售的货物在收到甲方采购订单后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由乙方自行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址。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及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3.3.2 配送时间:甲方采购订单下发后45个日历日内(从甲方发函给乙方确定订单当日开始计算)配送地点: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接收人联系方式:潘立明13308439920 3.3.3 乙方提供货物不符合甲方采购订单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 3.3.4 甲方应在设备到达现场后当天完成验收,逾期未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 3.3.5 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无异议第二年乙方享有优先运营续约权。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依据采购清单,宣传管理服务每季末按完成进度付款;其余采购部分在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采购价款的95%,剩余5%在整体质保期到期后支付。 4.1.2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设备采购款开具设备采购发票,宣传服务费开具宣传服务费发票,运营服务费开具运营服务费发票。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路支行(湖南现代收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820101000015134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本合同设施设备(不含宣传管理服务)质保期一年,从验收合格当日开始计算。 5.2.2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自然原因损耗所发生的故障负责维护和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若非因自然原因损耗(例如人为损坏、自然灾害等)所发生的故障,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包括产品采购费和安装费等)由甲方承担。 5.2.3 质保期满后,产品产生的任何故障维修所需费用(包括产品采购费和安装费等)由甲方全部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按照技术响应文件实施。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统筹推进服务地点范围内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及物业机构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包括制订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方案、明确组织构架、组织培训、经费保障、建立考核机制等。 6.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提供服务。 6.3 甲方配合乙方完成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选址并进场施工; 6.4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一名负责人/联系人委托其全权负责本合同中服务运营的联络与配合工作,联系人信息如下表所示。如联系人更换,应在更换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联系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6.5 甲方负责服务地点范围内的垃圾分类知识、回收袋的宣传、引导、督促工作,协助乙方服务的顺利开展。 6.6 甲方认可乙方为省委大院管辖范围内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处理的官方合作商,在本协议的合作期限内,除乙方外,甲方不得就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处理事项再行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合作,如甲方违反该约定的,应对乙方的投入给予相应的补偿。 6.7 乙方负责可回收物及厨余垃圾的收集及运输、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及宣传物料按本协议约定供货配送等工作。 6.8 乙方在甲方提供合同第三条所述便利条件后,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进场条件不足,乙方进场提供服务时间顺延。 6.9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和数据等的所有权及服务成果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知识产权申请权等)归乙方所有。 6.10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支付设备采购、宣传服务、运营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1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要求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服务,包括负责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可回收物及时清运和回收,每月定时向甲方提供可回收物数据台账报表。 6.12乙方在服务实施中应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服务质量。乙方提供的服务及配套设施、使用材料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符合相关安全、环保要求。 6.13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乙方及其员工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不从事与本合同项下服务无关的任何活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2.1 乙方出售给甲方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可不支付不符合要求货物货款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7.2.2 如因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配合乙方完成运营期间有关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以及不提供设施设备运营期间的必要条件,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所致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7.2.3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未进行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但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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