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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沁水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沁财采决字(2021)第1号
 
投诉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通达大厦阳光芳汀B座1302室
被投诉人:沁水县人民医院
地址:沁水县城北坛路156号
被投诉人: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
本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投诉人关于“沁水县县乡医疗机构一体化信息化建设施工项目”(编号:A14000000070006350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书。经依法调查后,2020年8月31日作出沁财采决字[2020]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对该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晋05行终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机关作出的沁财采决字[2020]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本项目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为沁水县人民医院,招标代理机构为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该次招标为全流程线上招标项目,在线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不设资格限制。截止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届满之日,投标报名单位共五家,分别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华润德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泰华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投诉人未报名参与本项目投标,也未获取招标文件和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以上事实,有投诉调查笔录、沁水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关于沁水县县乡医疗一体化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招标文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以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质疑供应商的规定。但根据本机关查明的事实,投诉人依法不属于质疑供应商。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对“沁水县县乡医疗机构一体化信息化建设施工项目”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沁水县人民政府或晋城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沁水县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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