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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三财采决〔2020〕14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SYZFCG-2020-07
二、项目名称:三亚市教育局“课桌椅、多媒体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腾创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解放西路4号海城大厦第11层1117号
    被投诉人1:三亚市教育局
    地   址: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60号  
    被投诉人2: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三亚市河东区新风街259号
    相关供应商:海南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秀路10号望海国际广场公寓20楼2007房
    采购人:三亚市教育局
    地   址: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6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1.投诉人于2020年5月11日报名并获取采购文件,认为本次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对投诉人权益造成了损害,逐于2020年5月18日向被投诉人1通过邮政快递递交了质疑函,但从被投诉人2020年5月20日签收质疑函之日起至2020年6月8日共计13个工作日已经过去,投诉人未接到任何被投诉人1的书面答复,导致被投诉人无法进行有效的投标编制,导致投诉人无法参与投标,严重损害了投诉人参与本次项目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无视法律规定,违法情形严重,应对其予以惩戒;2.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二、商务评分(15分)、核心产品生产厂商授权的评分标准:投标人提供所供核心产品(课桌椅、交互智能一体机、万象活动绿板)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每提供一个产品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者得2分,最高得6分。(提供原厂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厂商公章)。采用“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的评审因素并非量化指标,按法律规定不进行细化量化的指标及不能细化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该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3.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二、商务评分(15分)、核心产品(课桌椅、交互智能一体机、万象活动绿板)厂商综合实力:1、每个生产厂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每个生产厂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每个生产厂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述认证证书属于不可细化量化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该评审因素也未能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与本次采购需求相互对应,同时该证书一般属于生产制造企业为提升自身体系管理自行办理的资质,并非国家强制性要求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不应将其作为评审因素,该项评审因素属于违法评审因素;4.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三、技术评分(55分)、需求响应的评分标准:评审依据:(1)投标文件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提供齐全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得满分30分;(2)“★号”指标项,每有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扣2分;(3)非“★号”指标项,每有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该评审因素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进行细化量化以及未能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与本次采购需求相互对应的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不与采购需求相互对应的并进行细化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在本次项目采购需求中“★号”指标为72个,即72乘以每个2分=144分,其他非“★”号指标数以千计,本项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偏差特别巨大,根本无法对应,该评审因素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5-8.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三、技术评分(55分)、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供货安装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和培训方案的评分标准,均未能明确评审的标准及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将评审指标细化量化,仅笼统的采用主观描述作为评审标准,评标专家组无明确的客观的详细的指标进行评比将会导致评审专家自主裁量权过大,投标人也无法依据明确的评审指标针对性的进行编制,必定会造成争议,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且该评审因素还存在未能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与本次采购需求相互对应的违法行为;9.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三部分货物技术规范及要求中:(一)小学课桌椅,(二)初中,高中,中外合办课桌椅,(三)备用教室桌椅(初中),(四)小教室桌椅(初中),(五)中教室桌椅(初中),(六)小教室桌椅(高中),(七)中教室桌椅(高中)品名为:教师讲台,教室后墙软扎板的采购标的物;(八)阶梯教室中品名为:安装支架,讲台,控制台;(九)普通教室多媒体,(十)备用教室多媒体(初中),(十一)小教室多媒体(初中),(十二)中教室多媒体(初中),(十三)小教室多媒体(高中),(十四)中教室多媒体(高中)中品名为:安装支架,机柜的标的物。上述标的物未能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标的物的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情况予以明确。因未能给出各部位部件的材质,厚度,物理特性,各类包含功能等进行结合参考,供应商无法进行合理成本评估,严重影响供应商投标,必将影响最终中标结果;10.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三部分货物技术规范及要求,(八)阶梯教室,投影机及幕布系统:9.投射比1.09-1.77:1;照度均匀性≥85%;机器重量≥7.2KG;指定重量大于等于7.2公斤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区别和歧视待遇,投影机的轻重对产品的质量及性能并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也与本次项目采购的使用目的不相适应,该项要求属于违法参数;11.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三部分货物技术规范及要求中:(九)普通教室多媒体,(十)备用教室多媒体(初中),(十一)小教室多媒体(初中),(十二)中教室多媒体(初中),(十三)小教室多媒体(高中),(十四)中教室多媒体(高中)中品名为:交互智能一体机。上述标的物未能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标的物的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情况予以明确。因未能给出标的物的详细参数、数量、物理特性、所包含的各类功能等参考,供应商无法进行合理成本评估,严重影响供应商投标,必将影响最终中标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因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设定的商务、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等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投诉人对此应予修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三亚市教育局“课桌椅、多媒体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YZFCG-2020-07)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三亚市财政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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