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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民生)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全文

1

常州民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常新行审环表〔2020〕116号

2020.5.11

常新行审环表〔2020〕116号关于常州民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滨江化学工业园区污水收集与处理系统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州民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常州滨江化学工业园区污水收集与处理系统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市咨询中心评估意见、滨江经济开发区现场勘查审核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批准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代码:20193204117703566038,总投资16014万元,在长江北路1203号,利用现有厂房,实施常州滨江化学工业园区污水收集与处理系统提升工程项目,项目含污水收集工程及处理系统提升工程。污水收集工程包括敷设污水压力管约68544米、宽管沟6096米,建设支墩6318米,改建泵站4座;处理系统提升工程主要为新区江边污水处理厂尾水提标改造,包括增设提升泵房、臭氧发生间、MCC室。项目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实施。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到施工中,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单位;本项目提标改造后尾水排放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2/939-2006)中标准。(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标准。(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处置应按照当前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规定执行,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严格做好危废堆放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按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要求,转移过程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转移。(六)企业应建立预防环境污染的预案,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污染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治理设施发生事故。(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四、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单位t/a,括号内为增减量)如下:(一)水污染物:COD削减164.25、TN削减16.425、NH3-N削减5.475。(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NH31.218(+0.079)、H2S0.0058(+0.0029);无组织:NH30.249(-1.157)、H2S0.0012(-0.0027)。(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2020年5月11日

抄送:

区生态环境局,滨江经济开发区。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5月11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20年5月11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0519-85127727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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