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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四都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诏安县四都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624]ZDZB[TP]2021011 作者:
诏安县四都中心卫生院
发布时间:
2021-06-24 16:07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诏安县四都中心卫生院
乙方:江西德莱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4]ZDZB[TP]2021011的诏安县四都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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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32011 医用X线设备 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DR) 普利德 1(台)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国内 PLD7700B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伍仟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四都中心卫生院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响应人所提供产品应为生产厂家的正规合格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全新原厂原包装(未经使用和非展览会展示样品设备,外观无刮、碰痕迹,并有下列明显标记:名 称、品 牌型号、制造商 标识、产地、出厂日期、出产序列号等),不接受改装改配产品。货物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货物的电气、设备仪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噪音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货物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 5.2响应人应按正规销售渠道供货,保证采购人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的售 后服务。响应人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响应人提供的产品中如有配套使用的相关软件,必须是正版的、合法的。 5.3响应人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 利权、商 标权或工业设 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采购人无关,响应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响应人应赔偿该损失。 5.4成交响应人提供的产品不满足本条款要求的,采购人将拒绝验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将由成交响应人负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验收标准:设备按国家相关标准及合同中相关条款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 6.1.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卖方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6.1.2.1出厂检验:成交人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成交人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结果必须符合6.1.1验收标准的要求。 6.1.2.2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成交人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采购文件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采购人。 6.1.2.3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成交人负责并会同采购人及有关部门或专家(如需)按第8.4.1款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最终验收。 6.1.3 成交人对国内交货的货物应单列清单注明。 6.1.4本章节《技术规格要求》内容只提及仪器主要配置,成交人应根据投标产品的特点,提供足够的部件,确保仪器能通过验收和法定计量部门检定,首次检定费用由成交人承担。因成交人提供的部件不足够,导致仪器不能通过验收和法定部门计量检定,则所欠缺的部件由成交人负责提供,且每逾期一天,成交人须向采购人偿付不能通过验收和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的仪器总价的2‰的延误金。 6.1.5在验收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6.1.6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1.7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采购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成交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成交后应向采购人提供其产品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有权视为验收不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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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0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总货款的90%。
2 10 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无息一次性付清全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成交价的5%,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成交人应向采购人以转账或保函形式提交成交金额5%的款项作为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待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成交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成交人违约,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成交人提供的产品实际情况与响应文件响应不符,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采购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成交人赔偿; 10.2.2成交人提供的产品不是原装正品或来源渠道不合法、不合规,不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 后维修机构售 后服务的; 10.2.3成交人逾期交货(包括整修、返工、补交或由需方提出更改、成交人承诺,但未在承诺的工期内完成等)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2.4成交人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成交人应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10.2.5成交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2.6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本合同所有设备、材料的制造、安装及服务,都必须由成交人自己或在响应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成交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成交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尾款。 10.5、因成交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8、本采购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按照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约定的条款内容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诏安县四都中心卫生院 乙方: 江西德莱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诏安县四都镇华新路对面国道324线边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长山南大道
单位负责人: 许少勇 单位负责人: 朱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朱涛
联系方法: 05963522120
联系方法: 1397009595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进贤县支行长山分理处
账号: 账号: 14018801040006885

签订地点: 诏安县
  签订日期:2021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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