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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YC-ZD-20200901
二、项目名称:第三届赣菜美食文化节暨第二届江西米粉节项目策划组织实施项目
三、当事人:江西中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五梅路228号
四、基本情况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精神,在自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项目“第三届赣菜美食文化节暨第二届江西米粉节项目策划组织实施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XYC-ZD-20200901)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存在未按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2020年10月21日,采购人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局于2020年10月23日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你公司退还未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供应商保证金日期均为2020年11月3日,投标保证金推迟退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2、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告的问题。采购人与你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范围明确“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采购人于2020年10月23日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合同公示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五、处罚结果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明月山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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