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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峨财采【2021】8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处理决定书 峨财采【2021】8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07-07 14:55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环斗景远科技有限公司
邮编:100041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路2号1号楼409室
联系人:周荣芳  联系电话:17310606626
被投诉人1:四川黑竹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地址:峨边县沙坪镇新村路278号
联系人:马老师  联系电话:0833-5728167
 
被投诉人2: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44号6楼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6月7 日对“信息管理系统及科研监测设备建设服务(项目采购编号:511132202100015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6月1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因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15日通知北京环斗景远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补正,2021年6月21日收到投诉人的补正资料,补正后符合相关规定,本机关已于 2021年6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质疑函答复对于质疑函第一条和第二条都不服,没有提供具体的依据标准或者相关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许可等文件标准,光主观臆断不具有说服力。2、磋商文件中采购产品名称目录中并没有体现醒目标明有关于★强制性的产品,对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也未有此次需要招标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于自己编制的磋商文件在评标现场也没有对哪个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给与准确回复。
投诉人称:
1.:投诉人观点认为依据磋商文件中的三、项目服务配套设施参数要求:产品参数11宣传仪参数为:
而关于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中★项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价》(GB215202015)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计算机使用的液晶显示器,也适用于主要功能为计算机显示器,带有调谐器/接收器的显示设备。光依据宣传仪产品参数;第一条液晶面板的功能3LCD.液晶面板≥0.63寸,白色亮度和色彩亮度≥5000流明,对比度≥2500000: 1.分辨率≥1024*768.最大投影面积不低于150寸.首先文义解释液晶显示器主要功能适用于计算机显示器,带有调谐器/接收器的显示设备。而宣传仪,依据参数此产品名称为投影仪品牌爱普生型号CB-L500、而投影仪的工作基本原理是将光线照射到图像的显示原件上面,从而产生影像,然后再通过镜头进行投射。投影仪的图像的显示元件是包含有利用透光产生图像的透过型以及利用反射光产生图像的反射型。
质疑回函认为宣传仪品牌爱普生型号CB-L500就等同于液晶显示器此扩大解释缺乏强有力的证据材料,产品无论从产品性能,产品参数、工作原理等多个角度分析都不具有关系性,牵连性、相似性、隶属性。所以对于异议回复没有严谨,适格的相关依据标准,缺乏真实性,不够合理性。没有强有力的佐证材料故此回复我方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依据的标准《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价》(GB21520-2015)和宣传仪(投影仪)的工作原理。具体材料附后
我方观点:2.1对于文件《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中“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在磋商文件中采购产品名称目录中并没有体现醒目标明有关于★强制性的产品。而且宣传仪不在政府采购强制清单中。
    2.2.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对于《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文件明确说明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并不代表采购文件中就可以作为不能参与投标或者废标的必选项。对于没有提供节能证书不能就等同于所投产品就不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3、质疑函答复三、第四条对于质疑答复第四条,对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提出的质疑,贵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报名,指出质疑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已超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最后期限,同时根据《政府采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已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信息管理系统及科研监测设备建设服务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时间为系统发布时间:2021-05-24 15:22.质疑函提出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9:23佐证材料附后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已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方对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质疑,完全符合此条依据标准。质疑是对磋商文件的双方理解歧义产生偏差,所以我方完全有权利在评标过程中对磋商文件中产生的异议提出质疑,还希望对疑点给与权威性的回复。
4、事实依据:招标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所以此项目招标采购流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事实依据:开标时都没有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需要招标代理方提供视频记录,因为现场不允许拍照)
法律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所以此项目招标采购流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北京环斗景远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投诉事项,提供了以下证据:
1. 质疑函
2. 质疑答复
3. 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级能效等级
4. 该项目采购公告截图、结果公告截图
5. 节能产品政府品目清单
被投诉人(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称:
1.对投诉书事实依据第一条的说明:磋商文件中宣传仪参数明确设备属于接收信号后显示信号设备,自身无信号源,其中参数要求液晶显示、白色和彩色亮度、对比度、分辨率、投影显示等功能就是具有调谐功能,适用国家最新规定强制节能产品输出设备中★液晶显示器《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价》(GB21520-2015)中带有调谐器/接收器的显示设备的范围,北京环斗景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磋商文件第36页五条节能环保(实质性要求)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清单中★液晶显示器强制节能产品的证书,所以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第36页五、节能环保(实质性要求)规定未提供按无效响应处理。(详情见国家最新规定的强制节能清单、《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价》(GB21520-2015)适用范围及磋商文件宣传仪参数截图)    
在收到投诉书中的内容及提供证明资料无法说明按上述处理的不合理性。
2.对投诉书事实依据第二条的说明:
磋商文件中制定第五章第五条的规定条件要求的依据标准:
(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中“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强制采购的意思是:属于这些强制采购品目的产品如果没有进入本期节能采购品目清单,那么在本期节能采购品目清单期内就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以在磋商文件中第五章第五条:“以上产品如属于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则必须提供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提供则做无效响应处理。”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且北京环斗景远科技有限公司已超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3)投诉中2.1“在磋商文件中采购产品名称目录中并没有体现醒目标明有关于★强制性的产品。而且宣传仪不在政府采购强制清单中。”此项是对磋商文件的编制提出的质疑,供应商于2021年5月7日报名,提出质疑日期为2021年5月25日,已超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最后期限。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并未涉及到这项内容,故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予认可该投诉事项的有效性。
3.对投诉书第3、质疑函答复三、第四条的说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该项目挂磋商采购公告时间为:2021年5月6日15:02分,供应商于2021年5月7日报名,磋商结果公告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15:22,北京环斗景远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质疑函提出的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9:23分,该质疑函只能对结果提出质疑,已超出对采购文件质疑有效期,不能对采购文件编制提出质疑。
4.对投诉书4、事实依据;5、事实依据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并未涉及到这两项内容,故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予认可。
5.对于北京环斗景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
(1)磋商小组认定未通过实质性审查,有足够的理由和根据,对该供应商采取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是合法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是专家的评审权利,而非专家缺乏专业技能,故投诉人(北京环斗景远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专家未按要求评审和不具备评审资格是不符合事实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并未涉及到专家对于此项目技术评标的专业性,故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予认可。
(2)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磋商文件的编制具有解释权,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第二十三条 :“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解释。”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故在评审现场,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只能针对专家提出的问题作解释,且不能对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川财采[2015]36号)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需要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进行的评审工作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物理隔离、网络评审等措施,保证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 川财采【2016】53号 第五十一条 :“ 其他监督人员、采购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供应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秩序,不得实施干预正常评审、发表影响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及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评审专家具有独立评审权,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在评审现场对供应商(北京环斗景远科技有限公司)所需要了解的评审情况作解释。
(3)针对投诉人(北京环斗景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查看其他供应商针对宣传仪产品是否提供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可以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材料供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调查。
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答复说明,提供了以下证据:
1.质疑书;
2.质疑答复。
3.采购文件。
4.需求论证报告。
    5.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截图。
    6.参与投标三家公司相应文件中节能环保证明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21年5月6日,四川黑竹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布采购公告,项目预算为163.8万元,开标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2021年5月24日由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四川省志雅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于2021年5月25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质疑函,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作出质疑答复。该项目合同尚未签订,已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采购活动。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采购公告、中标公告、北京环斗景远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投诉书》、本机关《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投诉答复》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信息管理系统及科研监测设备建设服务(项目采购编号:511132202100015 )”采购项目采购公告于2021年5月6日发布,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文件第34页参数要求中“宣传仪1.液晶面板”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是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强制采购,宣传仪中液晶面板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故你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1)“信息管理系统及科研监测设备建设服务(项目采购编号:511132202100015 )”在磋商文件中采购产品名称目录中并没有体现醒目标明有关于★强制性的产品。此投诉事项为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项目于2021年5月6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5月7日报名成功获取采购文件,投诉人2021年5月25日提起质疑,已超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故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对于该项目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载明采购产品中哪些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情况,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2)该项目采购文件第36页“五、节能环保(实质性要求)以上产品如属于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则必须提供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提供则做无效响应处理。”对该项目采购产品节能环保做出实质性要求。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那么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未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应当作为无效处理,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二中第一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二项投诉内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该项目于2021年5月6日公布采购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限期为3个工作日,投诉人于2021年5月7日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投诉人2021年5月25日提起质疑已超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故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及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四及投诉事项五均超过质疑及基于质疑答复内容范围。
综上,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四、五超出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财政局或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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